铁路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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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务系统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车信号、通信设备运用质量管理(以下简称电务设备),防止和减少电务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铁办[20**]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山区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成都、重庆、贵阳电务段;达成公司的遂宁电务水电段以及铁通公司成都、重庆、贵阳通信段的设备故障管理。成都铁路局管内的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务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三条设备故障或障碍
1.电务设备故障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施工不当、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被砸被盗、外界和外单位作业影响等原因,造成电务设备损坏,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电务设备故障。
2.通信设备障碍通信行车设备不能正常运用但未影
响正常行车及通信非行车设备损坏影响使用的,均列通信障碍。
铁路通信行车设备指调度通信、区段通信和列车安全预警、站场通信、数据通信及电报、应急通信、铁路沿线敷设的光电缆、传输及接入网设备、列车广播、录音设备、无线列调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电源设备。
第四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行车电务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务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部门、铁通公司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六条设备故障处理完毕,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和认真整改,吸取教训,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严禁隐瞒故障、谎报原因,严格定性定责。
第八条在信号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纪律,按照设备故障应急抢修方案实施抢修工作。
第九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电务设备故障分类
第十条电务设备故障定义:电务设备因故损坏并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电务设备故障。
第十一条电务设备故障分为:
1.信号设备故障:
G7:车站信号设备、联锁、闭塞、CTC、驼峰信号、机车信号、CIPS等设备故障;
G13:TDCS、信号微机监测等设备故障;
G16:道口信号设备故障等。
2.通信设备故障:
G8:指挥行车的所有通信设备故障;
G16:道口通信设备故障等。
第三章故障信息的报告及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设备故障后,各级电务(通信)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的设备故障,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铁路局电务值班调度员,铁路局电务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铁道部电务值班调度员。
干线区段发生影响客车的电务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1小时内,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局电务值班调度汇报;局电务值班调度2小时内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值班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电务段(通信段)值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影响程度按照有关应急抢险规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指挥处理。
正线设备故障时,电务段(通信段)值班领导须立即组织出动并赶赴现场,故障超过2小时构成事故,应立即报告段长组织指挥故障处理,必要时应赶赴现场;其他设备故障时,值班领导应立即到位组织指挥故障处理,必要时应赶赴现场。
第十四条当车间、段干部到达后设备故障已经处理或恢复时,应对设备故障原因不清的继续组织查找、核实和安排人员留守。电务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及时向局电务值班调度上报核实后的信息。
第十五条对外界因素、结合部设备造成的设备故障,电务人员应督促车站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取得相关资料,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信息畅通。电务
段(通信段)值班调度应及时将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处所、影响范围、人员出动情况、组织处理进展情况向局电务值班调度汇报。
故障排除后,及时将故障概况、延误列车、故障原因(或初步判断)、恢复时间、处理人、处理情况及相关测试数据、监测数据分析等形成处理报告由主管段长(构成事故由段长)签字后报局电务值班调度。器材材质故障时应将故障器材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所日期、上道日期、检修或测试人等信息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设备故障涉及其他铁路局时,由铁路局电务处及时将列车调度员传送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传送到相关铁路局的电务处。
涉及外单位(系指非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的设备故障,由电务处或责成电务段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电务设备故障延时超过1小时并且原因不清,同时影响专特运和重点列车以及影响较大的电务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电务设备故障由电务处责成电务段(通信段)负责调查处理,电务段(通信段)要件件调查落实,查清故障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电务处组织调查处理。
电务设备故障涉及外局或本局两个及以上电务单位
时,由电务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测试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定责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安监室裁决。安监室认为有必要另行组织调查时,电务系统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电务段(通信段)负责调查的故障,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1)报电务处、安监室。
第二十二条电务处牵头负责调查的故障,在故障发生后5日内完成故障调查,并提出处理考核意见通知责任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单位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附件1)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报送电务处、安监室。
第二十三条涉及器材材质问题的故障必须对故障器材进行鉴定分析。电务段(通信段)对故障器材必须件件鉴定,并向电务处上报《故障器材鉴定表》(附件2)。电务处负责对外转故障器材、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有争议的故障器材以及典型、惯性故障器材组织鉴定。
电务段(通信段)故障器材鉴定程序。故障器材须在故障发生后2日内返段,由段组织鉴定。故障发生4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