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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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犯罪 。 2、 观 要 件 客
小 利 的影 响 ,损 害 r政 府 管 理部 门在
人 民群众 中 的形象 。
通 安 全管 理条 例 》 的规定 , 上 交 通肇 事 水
的责任 认 定 主体 是海 事 管 理 机构 ,这 不 同于 道路 交 通肇 事 的认 定 主体 是 公 安机
犯 罪 事 实 ,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法 决 定 需 依
接 损失 负事 故 全部 或 者 主要 责 任 , 能 无 力 赔偿 数额 在 三 十万元 以上 的 。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于 “ 其他 特 别 恶 劣情 节 ” 处 三年 属 有 , 以 上七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f 一)死 亡二 人 以 上 或者 重 伤 五人 以
水 上交通 肇事 罪 的法律 依据
我 国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交 通 肇 事罪 是指 违 反 交通 运 输 法规 ,因而
关 。 所 以 公 安 机 关 追 究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行
为人 的 刑事 责任 ,需 等 海 事 管理 机 构 的 责任 认 定 出来 之后 ,才 能 进 一 步开 展 工
大 损 失 ” 准 等 , 内 容 主 要 是 针 对 道 路 标 其
伤 、死 亡 或者 使 公 私财 产 遭受 大 损 失 的 行 为。由此 可 见 , 上交 通肇 事罪 的客 观 水
方 面 是 由 以 下 四 个 相 互 不 可 分 割 的 要 素
组成的:
规 定 了重 大 飞 行事 故 罪 和铁 路 运营 安 全 事故罪, 因此 , 这里 的交通 运 输 就是 指 道 路 交 通运 输 和 水 上交 通 运输 。在 国务 院 修 订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内河 交 通 安伞 管理 条 例 》第 八十 一 条 中 也 明确 规
作。
水 j交 通 肇 事 罪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在 二 水 上交 通 运输 活 动 中违 反水 上 交 通 运输 管 理 法 规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致 人 重
发 生 重大 事 故 , 人重 伤 、 亡 的或 者使 致 死 公 私 财产 遭 受重 人 损 失的 行 为 。从 刑 法 理 论 说 ,交 通 肇事 罪 的 犯罪 客 体 是交
方 面 的 安 全 规 则 、章 程 以 及 从 事 水 上 交
行 、 泊 或 者 作 业 , 遵 守 航 行 、 让 和 停 不 避
信 号显 示 规 则 的 , 由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10 处 0 0元 以 L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通运输 必 须遵 守 的纪律 、 制度 等 。 必须 发 生 重大 事 故 , 人重 伤 、 亡 致 死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严 重后
力 的 自然人 均 可 构成 。主体 能 理 解 为
( ) 亡六 人 以上 , 二 死 负事 故 同 等责 任
的;
立 案 的 ,应 当 书 面通 知 移送 案 件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 为没 有 犯罪 事 实 , 者 犯 罪 认 或 事 实 显 著 轻微 , 需 要 追究 刑 事 责任 , 不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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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严重 的 ,对 责 任 船 员给 予 暂 扣适 任
征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3个 月 至 6个 月 5
水上 交通肇 事罪 的构 成要 件
水 上 交通 肇 事罪 是 指 从事 水 上 交 通
5 O , 中国水运 2 1 ・ 2 T 0 28
果 。这 是 构 成水 上 交通 肇 事 罪 的必 要 条
造 成 他人 重 伤 、死亡 或 者 使公 私 财 产遭 受 重 大损 失 的 ,必须 追 究 肇事 者 的 刑事 责任 。但 实 际上 , 过 公安 机 关 的 侦查 、 经 起 诉 直至 被 迫究 刑 事 责任 的 水上 交 通肇 事 案 件却 寥 寥无 几 。这 主 要足 由于 相关 部 门对水 上 交 通肇 事 罪理 解 模 糊 ,对 涉 嫌水 上 交通 肇 事犯 罪 的移 送 问题 认 识 不 清 , 时即 使 移送 _ 不 受理 , 而 纵 容 有 『也 从 了犯 罪 , 犯 罪分 子逍 遥 法 外 , 害人 及 使 受
通 运 输 的正 常 秩 序 和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由 于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f一 条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没有 明确 的立 案标 准。《 高人 民法 最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肇 事 刑事 案 件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 称 “ 法 ( 司 解 释 ” 明确 了交通 肇 事具 体 应 用 法律 的 ) 问题 , 它包 括 “ 员死 亡 、 伤 ” 准 、 重 人 重 标 “
以追究 刑事 责任 的不 利状况 。
水 上 交 通运 输 管理 法 规 的行 为 ,这 是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的 原 因 ,也 是 承 担 刑 事 处 罚 的 法 律 基 础 。 所 谓 水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 是
指 保 证水 上 交 通运 输 正 常进 行 和 交通 运 输 安 全 的规 章 制度 ,包 括 水 上 交通 运 输
定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
必 须 有 违 反 水 上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的 行 为 。 在 水 上 交 通 运 输 中 实 施 了 违 反
交 通肇 事 罪 ,并 没有 明确 是 否 涵 盖水 上 交 通肇 事 。 别是 “ 特 司法解 释 ” 第二 条第 2 款 规定 的 6种 情 形 ,完 全是 针 对 道路 交 通 运输 来 解 释 的 , 之 于狭 , 刑 法规 定 失 使 的罪 刑法 定 原则 产 生不 确 定性 ,造成 了 公 安 司法 实 践 中对水 上 交 通肇 事 案 件难
上 , 事 故 全部或 者 主要 责任 的 ; 负
进行 的水 上 交通 运输 活 动 过 程 中 ;从 空
间上 说 , 须发 生 在航道 上 。 必
3 主 体 要 件 、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即 凡年 满 1 周 岁 、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6 具
水 上交 通肇 事 的 责 任认 定 主 体不 是 公 安机 关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内河交
水 上 交通 运 输是 指 与船 舶 、浮动 设 施 卡 u
联 系 的 交 通 运 输 , 这 类 交 通 运 输 的 特 点
是 与 广 大人 民群众 的生 命财 产 安 全 紧密
相 连 , 旦 发 生 事 故 , 会 危 及 到 不 特 定 一 就 多 数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公 私 财 产 的 广 泛 破 坏 。因 此 , 行 为 的 本 质 是 危 害 公 共 其
Lg l/法制 ea
栏 目编 辑 : 张

论水上交通肇事罪
文 /朱 国 斌 宋 明祥
摘 要 :通 过 对 水 上 交 通 肇 事罪 法 律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极 少介 入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案件 的原 因 以及 水 上 交通 肇 事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分 析 ,提 出对 水 上 交 通 肇 事罪 的 处罚 认 定和 移 送 处理 意 见 。 关 键 词 :水 上 交 通 肇 事 罪 法 律 依 据 构 成 要 件
件之 一 。如 果 行 为人 虽然 违 反 了水 上交
人重 伤 ,死 亡 或者 使 公 私 财 产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 拘役 。 处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的 ,处 七 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政 执 法人 员 组 成专 案 组 专 门 负责 ,核 实 情况 后 提 出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件 的书 面 报 告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 当 应 附有 下列 材 料 : 嫌 犯罪 案 件 移送 书 : 涉 涉
法 不 予 立案 的 , 当 说 明理 由 , 书 面通 应 并 知 移 送 案 件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 相 应 退 回
f 死 亡 三人 以上 , 事 故 同等 责 任 二) 负
的:
书 的 回执 上 签 字 ; 中 , 属 于本 机 关 管 其 不
辖 的 , 当在 2 应 4小 时 内 转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 )造 成 公 共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直 三
机关 ,并 书面 告 知移 送 案 件 的海 事 管 理 机构 。公 安机 关 应 当 自接 受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移 送 的涉 嫌 犯 罪 案 件 之 日起 3 日内 , 依 照刑 法 、刑 事诉 讼 法 以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关 于立 案标 准 和 公 安部 关 于 公安 机 关 办理 刑 事 案件 程 序 的 规定 , 对所 移 送 的案件 进行 审查 。认为 有
嫌 犯 罪 案 件 情 况 的 调 查 报 告 ; 涉 案 物 品
通 运 输管 理 法 规 ,但并 未 造 成 上 述 法定 的严 重后 果 的 ,也不 构 成 本 罪 。 严 莺 后 果必 须 是 由违 章 行 为 引起 的 ,二 者 之 间 存在 法 律 上 的因 果关 系 。如 果行 为
运 输 的人 员 ( 括 保 证 水 上 交 通 运 输 安 包 全 以 及 非 直 接 从 事 水 上 交 通 运 输 的 人 员 ) 反水 上 交通 运输 法 规 , 而 发 生重 违 因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全 国 时 有 发 生 ,在 这 些 事 故 中 , 于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法 规 , 而 对 因
人 虽 然有 违 章行 为 , 造 成 了严 重 后 果 , 也 但 在 时 间 上 却 存 在 着 先 行 后 续 的 关 系
根 据 “ 法 解 释 ” 以 推 断 , 上 交 司 可 水
通肇 事 具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处 三 年 以 下有期 徒 刑或 者拘 役 :
( ) 亡 一人 或 者 重 伤三 人 以上 , 一 死 负
清 单 ; 关 检验 报 告 或者 鉴 定结 论 ; 他 有 其
有 关涉 嫌犯 罪 的材料 。 公 安 机关 对 海 事管 理 机 卡 句移 送 的 涉
的 , 不 构成 本 罪 。 则
违 反 规 章 制度 ,
事 故全 部或 者 主要 责任 的 ;
嫌 犯罪 案 件 ,应 当在涉 嫌 犯 罪 案件 移 送
致 人重 伤 、死 亡 或者 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的 行 为 ,必须 发 生 在从 始 发 港 码 头准 备 载人 、装 货至 终点 港 码 头 旅 客 离
去 、货 物 卸 完 的 整 个 交 通 运 输 活 动 过 程 中 。 因 此 , 时 间 上 说 , 须 发 生 在 正 在 从 必
直 至 吊销 适 任证 书 或者 其他 适 任 证件 的 处 罚 ; 成 重大 内河 交 通事 故 的 , 照 刑 造 依 法 关 于 交通 肇 事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规 定 , 依法 追 究刑 事 责任 。” 此 , 因 交通 肇 事 罪 在 客 观 行 为 上 既 可能 是 道 路 交 通 肇 事 , 也可 能 是水 上 交通 肇 事 ,水 上交 通 肇 事 应 当包 括 在交 通肇 事罪 之中 。
其 家 属 对 此 十 分 不 满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极
大 事故 , 人 重 伤 、 致 死亡 的 或者 使 公 私 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 的犯 罪行 为。
1 客 体 要 件 、
水 上 交通 肇事 罪侵 犯 的 客体 是 水 } 二
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
公 安机 关极 少介 入 水上 交通 肇事 案件 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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