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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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
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雇员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并且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了我国的协调机制并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又称为集体协商,是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通常以组织起来的工人即工会为一方,以联合起来的雇主如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如加班费标准、带薪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工作条件(如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等展开的集体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的。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双方协调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而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协议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
一、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功能及发展趋势
集体谈判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时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抗衡,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形成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行,要依赖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单个劳动者难以与相对强大的雇主相抗衡,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的个人意愿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同雇主交涉,这有助于克服个体的弱势,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使劳动力市场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集体谈判能够有效地促使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集体谈判被认为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协调劳资矛盾的“伟大发明”。
集体谈判过程不仅是一种以经济事务为中心的谈判过程,也是一种政治过程,是多种力量相互较量最终达到妥协的过程。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是基于谈判双方的相互
依赖,以及对对方行为的否决权基础上的一种政治过程。集体协议则是谈判双方作为立法者所制订出来的一部实体法律,集体谈判制度是延续的“政治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集体谈判也逐渐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全国性、行业性的多雇主集体谈判有减少的趋势,而组织层次上的单一雇主集体谈判逐渐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以看到相当数量的全国性多雇主谈判被放弃或者是影响力明显下降。英国在1996—1999年间,有10次私有部门中的多雇主谈判安排被放弃(涉及员工70多万人),另有10次全国性的集体谈判所订立的协议影响力下降(涉及员工37万人),而且其间的8个多雇主谈判协议(涉及员工90万)被废除。集体谈判的分散化削弱了工会的力量,减少了与强大的雇主协会进行平等谈判的筹码,但是这种现象不是普遍性的,同时,集体谈判由于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受到全球化进程的严峻挑战,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集体协商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通过计划配置劳动力,也就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劳动就业制度产生了根本改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终生雇佣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正式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同时,重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1年新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也对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保障。
集体协商在实践中也得到很好的推进。2001年,10 000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002年,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稳步推进,全年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 000多万人。30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3年,29万多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但是总体上讲,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集体谈判制度在协调劳资矛盾,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方面还没发挥更大的作用。劳动争议的数量仍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1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万件,涉及劳动者46.7万人,其中集体争议案件9 847件,涉及劳动者28.7万人。2002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涉及劳动者61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2003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1.2万件。
劳动争议的不断增加,说明了我国的协调机制并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
1.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
集体谈判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谈判双方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工会的代表性,主要是
解决工会与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的关系和地位问题,工会的独立性则主要是指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同雇主进行交涉的“谈判者”,处于同雇主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工会才能同雇主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符合雇员利益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利益。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与中央级别的工会组织强势相比,企业级别的工会组织地位日渐下降。一些企业的工会在改制中被撤并,一些企业虽然设置有工会,但是仍然是延续计划时期的政治职能和福利功能,其职能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在管理体制上,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许多工会领导人员都是兼职,在国有企业,工会的领导者(工会主席)一般是兼任的。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当企业目标和职工目标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当然更加偏向企业的目标。同时,在工会倾向于通过内部协调雇员与管理方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雇员与管理方进行谈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会不能真正代表雇员的利益,在集体谈判中也就没有讨价还价动因,即使最终通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协议,也大多流于形式。所以,解决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工会能否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而且也是集体谈判制度推行的关键。
2.工会的参与率虽然高,但分布很不均衡
1995年,我国所有职工参加工会的比率为59.4%,到1995年下降为55.4%,2002年下降为54.0%。这与西方国家工会的发展趋势是相吻合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会参与率并不低,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工会的影响力和组织程度却远不及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可见,工会参加比率并不能很好地衡量工会组织程度和影响力。
从工会的分布来看,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组建数量和工会会员数,分别占全国48%和55%;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数量和工会会员数都相对较少。乡镇企业2002年的就业量达到13 288万人,而建立工会组织数仅12万,工会会员984万,工会参与率仅有7.4%。私营个体企业工会组织数占全国的57.8%,而工会会员数仅占全国
的17.5%,每个工会组织平均仅有24个成员,工会的规模相对比较小,难以发挥作用。
2002年,共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 024件,其中港澳台外资占10%,个体私营占20%。这与工会的建立有一定关系。
3.企业层次上集体谈判的雇主角色不明,行业、区域雇主组织缺位
雇主组织原则上是谈判的主体,代表雇主利益与工会进行谈判。中国企业联合会是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政府承认的中国雇主的代表性组织。但是与工会相比,中国企业联合会在其代表性和会员数量方面都很弱。与工会从上到下的组织体系不同,雇主的代表暨中国企业联合会在许多区县一级并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因而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中,企业方主体缺位显得更为突出。除了产业和地方一级谈判中确立雇主与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外,在企业间理顺企业工会和管理方之间的关系也是集体谈判的一个难题。
目前,我们主要面临的是在国有企业谁是雇主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管理者的工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