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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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
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
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
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
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
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现今司法体系本身就不具备完善性,在很多地方都有待改进,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关注,更能够让群众的目光聚焦到司法体系需要改进之处,而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影响下也必定会对自己的一些有争议判决进行解释,让民众更加深入了解法律和司法。这样,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对司法的解释必定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并可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法律规定不明而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以从长期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作为现今民意最重要的体现方式,应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并由于网络舆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司法机关良性的互动作用,长此以往,必将对司法体系的发展起到长期的正面作用。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