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条件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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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条件 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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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二、培训基地应具有适宜的教学组织 三、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 四、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师资队伍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评审和取消 六、培训基地招生与考核管理规定
一、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 (一)培训基地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医院资质:应经省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综 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开院营业10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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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床药师培训办 公室,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 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实施临床药 师培训教学、考核和培训质量监督。 • 3.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 主任担任培训基地办公室主任,由药学部 秘书或者临床药师(兼任)负责培训基地 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至少设置有2个以上培训 专业,每个专业应建立由专科临床药师和 专科临床医师组成的带教小组,负责指导 学员的培训和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
• 2.连续两年未招收学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临床药师 培训基地资格:
• 3.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基本教学设 备和授课教室。
• 4.图书馆藏书种类齐全,能为临床药师培 训提供相关专业书籍和参考文献,具有互 联网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设施、设备。 • 5.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 利待遇。培训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符合 当地的规定。
四、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师资队伍
• 4.公示:评审结果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 所药事管理研究部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 理专业委员会网站(www.chinadtc.org.cn) 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
• 5. 批复: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中国医院协 会正式批复申报医院。
(三)培训基地资格再认定
• 1.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实施动态管理,资格 认定有效期为5年。 • 2.培训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再 认定申请,提供5年来临床药师制建设和培 训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经省级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原认定部门审定。 • 3.受理部门应在该培训基地周期结束前做 出再认定结论。
• (二)评审认定程序
• 1.自评:申报医院依照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卫生部临床药 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 2. 形式审查:对申报医院提供的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送专家 评审,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报医院,并说明 原因。
• 3.专家评审:卫生部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 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卫生部临床药师 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对申报医院进行集中审 议评估,并做出评审结论。
• 4.药学部主任切实将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 作为本科室工作和临床药学学科建设的核 心,并能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 5.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 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 经费支持。
二、培训基地应具有适宜的教学组织
• 1.成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 管副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 教育、医疗管理、人事和相关临床科室负 责人。各成员职责与分工明确。
5.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临床药师培 训基地管理办法”和“临床药师专业培训 指南”制定本基地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 和组织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学 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等规章制度。
三、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
• 1.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 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 2.具有能与临床药师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临 床科室,床位不少于430张;设有相关的辅 助科室,并具有能承担指导工作的带教师 资,如:临床微生物室、心电图室等。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评审和取消 • (一)申报与受理
• 1.申报资格:符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 2.申报材料:填写“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 基地申报表”和临床药师(带教临床药师) 登记表,并按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申报表 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 3.“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与 申报材料,应报经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后以电子版形式发至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 理专业委员会电子信箱。通过形式审查的 申报医院应以纸质版形式将经省级卫生计 生委审核盖章的申报表与相关资料带到评 审现场交评审专家委员会。 • 4.申报受理: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 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形式 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申报的结论。
(四)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调整的管理规定
• 培训基地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培训专业、招 收学员名额和调整带教临床药师等事项, 应提前6个月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相 关背景资料,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 施。
(五)培训基地的退出与取销
•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1年 未招收学员的;招生学员少于计划招生数 50%的;未按照本管理规定落实培训工作 的。
• 2.人员编制:现阶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 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 如未达到医院必须承诺于2016年前达到此 比例目标,以后逐步达到8%的规定。
• 3.医院临床药师制建设运行良好,专职专 科临床药师配备不低于5名,其中3名以上 已获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带教临床 药师通过了带教师资培训,并已取得临床 药师师资岗位培训证书。临床药师全职从 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 1.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或者药学 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 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2.从事专科全职临床药师工作2年以上。 • 3.经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取得 “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并经带教师资 培训基地学习,取得“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 书”。 •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 床药师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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