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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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一周国海教授撰写并整理《2017年1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最新资料。
第一项新规新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第二项新规新政: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三项新规新政: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四项新规新政: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一份凭证应纳一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五项新规新政: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第六项新规新政:《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第七项新规新政;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政策要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第八项新规新政: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政策要点: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项新规新政: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策要点: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同时,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决算报告和财务报。
二、2016汇算清缴辅导:
1、【汇算清缴】税总88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每日税讯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精炼的说,就是——正式将仅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不
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特定纳税人”序列中剔除,其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由于刚刚出台的该项规定,是以修改原已发布文件的条款(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形式出现,而该原已发布的文件又是对更早发布的文件中某项条款(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概念(特定纳税人)的明确,在加上,本次修改又是对原文件条款正列举事项中除外情形的补充(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真是宛如山路十八弯哦。因此,瞬间在网上就出现了“小型微利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误读。
看来,不费点时间来看看相关文件条款的前世今生,还真难以理解本次88号公告的该条规定。
一、相关文件条款的变迁
最早的相关文件条款,是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随后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对“特定纳税人”的列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第一条,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的六种企业类型作出了列举,其第(一)项即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该条款包含了两层意思,享受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不适用于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但是,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特定纳税人”之列,也就是该类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已享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自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时至2014年,随着扶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的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但是,由于前述(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原规定)原因,对于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却仍然存在政策障碍。
今次发布的88号公告,对以前发布的与此相关的文件条款即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进行了修订,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由此,既进一步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系列规定,又彻底消弭了与执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争议。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