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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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

一、客户识别3

二、客户分类3

三、业务审核4

四、风险提示6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

一、运输服务7

二、旅行支出9

三、旅行收入13

四、建设—境外建设14

五、建设—境内建设16

六、保险服务17

七、金融服务19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

九、其他商业服务23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

十四、职工报酬35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工程一致、《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经管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规范,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经管信息是否完整,包括:

(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经管信息。

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银行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规范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高频交易。单笔5万美元以内、接近5万美元且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联交易。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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