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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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
作者:刘庆斌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7年第06期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现代化农业的快速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及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土地、资金、公共服务不足及政策落实效率低等多种困难。应通过完善改革相关制度,转变政府扶持方式,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体系及加快人才培育等多种措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
关键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发展
我国农业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2014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战略,这为我国农业在新的历史阶段指明了发展方向。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才能完成构建组织化、集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一改革任务。目前,农村经营主体构成不断发生变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力量。结合茌平县冯官屯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谈一谈看法和建议。
一、茌平县冯官屯镇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冯官屯镇隶属聊城市茌平县,是茌平县实力较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乡镇。属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光照充足,地势平坦,历史上有“茌平地心”之说,极适宜农作物种植。冯官屯镇始终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突破口,基本形成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基础,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骨干,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发展起大蒜、西瓜、畜禽养殖三大农业主导产业。全镇现有50亩以上规模种植的种粮大户56户,注册成立家庭农场11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4家,其中省级示范社2家,市级示范合作社4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家。合作社成员数6760个,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明显,辐射周边高唐县、东阿县等县市区,有较好的美誉度。
(二)存在问题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总体较好,但冯官屯镇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模不大。目前全镇 60%以上的种粮大户种植规模仅50多亩,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产品规模普遍较小。二是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偏低。目前全镇受过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的比例不足 4%,生产经营人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三是经营偏散。农业专业大户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功能发挥有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度不够,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整合。四是效益不高。2015年,冯官屯镇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为635万元,占当年农村总收人的0.2% ,合作社经营收人为3126万元,占当年农村总收入的1%。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发展遇到的困难
冯官屯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农业自身的生产特点有关,也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土地稳定流转困难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寻土地流转的新路径,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推动了农业集约化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农村生产力要素得到有效组合,成效明显,但也凸显了不少问题。一是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据在冯官屯镇调查,70%以上的农户对土地有依赖心理,自己耕种,心里踏实,不愿意向外流转土地。50%的农户担心土地流转后影响土地耕种质量;有 10%的农户则担心,成方连片的土地流转,土地界线不明晰,合同到期后,收回自身的土地变得困难。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延包后,普遍存在土地分散种植,“插花”土地分配格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租方想成方连片地流转土地,假如有一户或者几户不同意,且他们的土地在所承租土地地处中央,这就造成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
(二)融资渠道不畅
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一些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表现凸显。一是农村金融机制滞后,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偏小,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量的需求;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只在少数县开展试点,还没有全面推开。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的担保抵押物非常缺乏,交易费用高且手续复杂,致使他们从金融部门只能得到有限支持,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只好自寻门路,以致难以发展壮大。
(三)配套服务体系薄弱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出台了许多支农惠农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地方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措施,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新型经营主体难以获取资金和项
目支持。二是各项支农力度跟不上农村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有效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取的公共服务也不能够满足其需要。
三、培育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培育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产权交易,优化土地流转服务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建立健全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产权交易的优势,引导农民将土地间的交易、抵押等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二是在明晰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权,稳定农民土地预期收益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经营能手转移集中,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防止耕地流转后“非农化”。三是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利益分配方式,使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推进土地承包权的快速稳定流转。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瓶颈,重点在金融服务上予以倾斜,满足融资需求,注意规避风险。一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二是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抵押方式,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简化信贷手续,创新土地抵押贷款产品,完善风险担保机制,壮大担保机构,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建立担保公司,减少担保费用。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体系
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细化,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服务体系。一是逐步完善针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一些涉农项目如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尽量与规模经营相结合,在资金使用方面给予重点优先安排。二是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还要尽可能的将一些特定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三是发展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促进互助性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的发展。
(四)改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加快农业人才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