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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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李**,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
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
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xx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xx)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