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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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
31条第2款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与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所有权、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而他们之间有一些社会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例如学术问题的评论等。
这些社会关系依靠学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来调整。
这些内部规则的内容是除学生法定权利义务以外的应有权利义务,因此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学生在社会关系中充当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学生。
正因为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与外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更加复杂,所以学生就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应履行更多的义务。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非法律关系即内部关系,学生在不同的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其权利义务性质是多重的。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即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是指学生与高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学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学生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履行更多的实体义务,这正是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性;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是指学生与高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是指高校与学生在法律关系以外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一般是由道德规范、习惯规范、学术规则等所规定。
(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义务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通过法律明文设定的权利义务。
学生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还要履行法定以外正当、合理的义务,这些义务受道德规范、学术规则和其他内部规则所调整,保证自己和他人能够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1. 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学生享有的物权、债权等。
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指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
学生与高校经常发生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其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身权。
(3)救济权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其实质是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4)监督权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学生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这种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根
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2)参与权
参与权,指学生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
例如通过建议、讨论和利用信访、报刊舆论工具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学校制定学校管理规定;通过直接向学校管理机关、责任人提出建议、意见等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
(3)知情、了解权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说明、公示对其处分行为的理由、证据材料;有权了解、知悉学校做出与自己权益相关决定的依据、程序、方式等。
这里的知情权是宪法上的知情权的引申,学生有权知道学校学籍管理和其他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规定。
(4)申诉、提起行政诉讼权
《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学校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陈诉、申辩权
学生在学校做出对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诉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3. 学生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应有权利。
如学术研究权,又如学生在学习之余,为了实践自己所学知识,开拓视野,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有权参加社会活动。
例如学生在寒暑假到公司实习、在周末到一些家庭对其他学生进行辅导,这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增加学识、提高能力的平台。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1. 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学生有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
学校的公私财产、公共设施是学生进行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学生对其损坏,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学校财产权。
因此,学生有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
(2)按时上交各种合法经费的义务
学费、住宿费的金额是学校与学生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如约定了上交经费的期限,学生应当按时上交,如没有约定上交期限,学校有权随时要求学生上交经费,学生最迟应当在毕业前交清各种合法、约定经费。
(3)民事赔偿义务
学生对学校的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民事赔偿,当然还有其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2. 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服从合法行政管理的义务
学生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学生的首要义务是服从学校合法的行政管理。
具体指遵守国务院、教育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学校的合法行政管理规定。
例如,学生在考试中不能作弊。
(2)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
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接受学校依法实施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权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学校在调查学生的盗窃事件时,学生有配合校方调查的义务。
3. 学生应履行的应有义务
应有义务是法外的正当、合理义务,主要包括道德义务、技术规则义务及集体内部义务。
例如:学生有遵守校训,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的义务;学生有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的义务;学生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的义务;学生有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开展集体活动的义务;学术诚实,力戒剽窃其他人学术成果的义务。
五、思考题
关于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1)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2)在校大学生结婚与否完全由学生自己说了算;(3)应该限制大学生结婚。
你持何种观点,理由是什么?要求在1500以上。
提交时间:11月20日之前。
六、参考文献
1. 曾惠燕:《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秦伟:《论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