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不当得利 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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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受有利益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而得到一定的财产
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加或财产义务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 给付的ຫໍສະໝຸດ Baidu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 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 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3. 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 给付,但其目的嗣后不存在,则该给付利益就构 成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基 于受益人的行为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由于该情形下的不当得利是因受益人侵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因此这种情形下受益人的行 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第五分编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与人的意 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 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不当得利不应属于 行为,而应属于事件。
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 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 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 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得利,可以是包括原物、原物 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 益以及其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一)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
的消灭。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 有减少。 (二)他方受有损失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 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一方受利益和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
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直接因果关系说为德国、日本所采纳,认为受益与受损必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利益时,恶意受益
人除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 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这实际上是受益 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合。 (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此种情况下,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应以恶意开始 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
偿还 B. 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欠了乙的债务 D.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为,而 后该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 就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利益。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 要包括以下情形: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 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情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 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 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法律规范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要预防侵权行为的发 生,制裁不法行为人。而法律规范不当得利不是 为了制裁不当得利人,而是为了纠正不正常的财 产利益转移,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 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 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 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些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认他 人的牲畜而饲养。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 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取得他人(受损人)的利益所 成立的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因自然事件导 致法定权利损失而致人受益。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当直接基于法律 规定,当事人间的财产发生变动而致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有损害时,对其是否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须 区别对待: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最终地、 实质地享有该利益,以维持该财产状态的新秩序, 则不成立不当得利,如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立法的 目的仅在技术上图谋方便,形式上使该项利益归属 某人,实质上并不使其终极地享有该利益时,可以 成立不当得利,如添附。
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如果受利益和受损失是由两个不同 的原因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 有因果关系。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不限于由同一原因 事实造成。即便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如依社会观念认为 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构成因果关系。 (四)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当事人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 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认为没有合 法根据。
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此种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
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收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 利益,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原物的形态虽 改变但其价值仍存在或可以代偿的,仍不失为现 存利益。
不当得利的返还
1. 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又称为非债清偿,是指一方为 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 在。但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一方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 给付,另一方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履行道德义务 而为给付,如养子女赡养其生父母所支出的费用,不得 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第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 财产;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应 视为赠与;第四,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 对方也无权取得该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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