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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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支出规模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行为作为加强财政监督及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地位越来越凸显。然而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背离了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模式及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模式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是调节宏观经济最直接的手段。通过政府采购不仅可以节约财政资金,保护民族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而且能够加强财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然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频繁出现,不但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妨碍反腐倡廉进程,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 政府采购的特征[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

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1 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也可称为采购实体,是由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要指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公共实体,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虽然各国法律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规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所有的政府采购的主体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且通过财政拨款来进行采购事宜。

1.2 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最大不同,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公共借款。由于属于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必须通过财政预算才可以进行。而且因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保证资金正当使用,对其进行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审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1.3 采购客体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的客体范围很广,包括政府机构和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所需要的一切产品和服务。国际上为了方便统计和管理,其通行的做法是按照其采购客体的性质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1.4 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属于非商业性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为政府机关和相关组织开展职能活动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采

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是为了经营和转售,这一点与企业采购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政府采购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注重社会效益,比如支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等。

1.5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通过政府采购可以实现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特定产业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扶植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等政策以及配合实现国家其他经济政策,同时还能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减少国际经济摩擦等等。可以说,政府采购的过程也是一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过程,要由国家进行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也就是说,采购时个人偏好是不允许的,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

1.6 采购程序的程序法定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它并不是普通的购买行为,而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采购程序来完成。所以必须制定法律对其严格管理,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实施者和管理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事政府采购。另外,政府采购往往规模庞大,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对市场影响巨大。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的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对象、程序和方式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采购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

歩的确保政府采购目的的实现。

2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2][3]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购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后,全球在中国的采购与中国的国际采购日益频繁,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引起了国人的关注。政府采购作为高层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业,在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已被我国各级部门所推行。通过近几年的有益探索,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逐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政府釆购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在采购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实际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如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保管制度、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等等)及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3.2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严重。由于我国特有的政治环境,政府采购中同样缺乏有效的监督,由

于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界定不明确,各个部门不能很好地协调、处理政府采购的需求、预算、计划与运行等方面的关系。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深入,这种“政事不分”的做法应该得到进一步规范。

腐败,是当今社会各国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同样,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以公共权利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由于政府采购中采购过程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在采购过程中往往出现腐败情况。

3.3 缺乏政府采购制度效益评价标准,节约资金的目的体现不出来。

我国政府采购中缺少效果考核和评价机制。在采购资金的使用上,财政部门无法行使监督职能,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物有所值”,节约资金的目的。

4 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4.1 完善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完善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保障和行为依据。从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外部,以高于内部监督机制的形式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运作。

4.2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主要是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实现,包含:一是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该要针对政府采购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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