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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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05]143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自愿参保的方式,由个人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第四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为单建统筹医疗保险,不设立门诊个人帐户。
第五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年龄在40岁以上(含40岁)的,以上年度本级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0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