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工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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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2005]193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

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国家标准) 执行。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

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进行对应。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对过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

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换证工作自2006年1月开始至6月30日结束D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2005 〕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遇有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时? 亦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一)过去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4 〕8号)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下发后,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按原特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按原一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

七、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辽宁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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