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权力_保护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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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司法权进行限制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与腐败结缘, ……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口上”。 实践中,司法权的膨胀与滥用 已出现端倪,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也偶有发生,如赵作海案件 等一错到底的案件。因而合理限制司法权,使司法权正确行使, 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具体说来,一是要保障司法权中的程序公正。我国司法中长 期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如果不按程序来处理司法活动中的 各种情形,就有可能形成滥用或错用司法权,进而出现侵犯公民 私权利的情况。严格遵守司法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严格正确使 用司法活动中的各项程序,对于司法权的合理运行,至关重要。 二是要各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司法权力,各司法主体各尽其职, 保障司法独立。如法院必须要进行居中审判而不能有偏颇,维系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检察院要准确履行其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 等职权,特别是对于公民合法合理的申诉、上诉、申请抗诉等要及 时处理,给当时人一个合理交待,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否则可 能侵犯公民私权利,日积月累,后果十分严重。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分属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这个两种社会 相互交融的时代,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不断纠合、对峙与妥 协,而受到的重视也有所区别。分开来看,公权力一直有国家强 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予以保障, 但是与公权力冲突时就不如公权力的保障有力,很容易被架空而 受到损害。私权利需要公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但当公权力 运用不当时,就有可能对私权利产生危害和侵犯。 我国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现状不容乐观,特征如下: (一)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私权利 公权力本身有很强的支配性,在行使时会有扩张性和侵犯 性。因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它就会对私权利进行 干预甚至侵犯。今年来公权力扩张滥用侵犯私权利的事件时有 发生。有的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随意扩张公权力,搞地方保护; 还有甚者,如在研发发生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查处一案,就是 滥用公权力干预私权的最好例证。还有发生的国家机关违法行
规范范围。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和分类的研究相
对较少,然而在目前这个权利(权力)当道的时代划分这两种权力 又非常必要。公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 义。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是这样论述公权力:公权力是人 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 利益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 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 行使的权利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 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有 下列几种:一是有法不依,比如一些部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巧 立名目乱收费;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三是放弃职权,有些行政部门搞地方 保护,徇私情、私利,而对行政执法中的一些问题推诿扯皮、禁而 不止。针对这些方面的不当行政权力,应当坚决予以限制。
对这些方面的行政权进行限制,主要还是要依靠其他权力对 其监督与限制。一是要利用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在立法上 严格规定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行政机关树立有法必依有法可 依的观念,不再存在那种立法上模棱两可的境地,而让行政权力 肆意逞威。二是要利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实现司法独立 的原则,利用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纠正、防止和惩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侵犯公 民私权利的行为。三是要利用公民权利对行政权进行限制,行政 相对人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政权力,勇于提 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社会中的新闻舆论 主体,也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多做监督,维持其行为的合法合理 公开性,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正当及时实现。
私权利在本文中是完全对照公权力而发展出来的概念。同 样的,私权利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较之下来,笔者认为 私权利是作为一个个人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追求自己利益的权 利,这包括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也包括一般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私权利与公权力最大的差异,在于主体是 没有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私人或组织,以区别于公权力的强大和 崇高地位。
现状与问题,并针对公权力的类型,提出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一些方法浅见。以此来解决上述名言中的矛盾,限制不
合理的行政权、司法权,对症下药,不盲目行动与跟调。
关键词 公权力 私权利 行政司法权
作者简介:刘海斌,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0 级诉讼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19-02
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就是借助于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 量——政府。另外一方面,社会中各个阶层,尤其是在现代,经济 贫富差距很大,社会想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控制 这种差距,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而这种力量也一直由政府把 持,并不断扩大。基于上述的原因,政府的权力和力量在这个社 会中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也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往往利用手中 不断强大的力量,在许多方面都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侵犯。
2011 · 11(中)
◆法学研究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刘海斌
摘 要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越来越大,不时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于是,限制公权力以保护公
民私权利成为现今提高社会和谐水平、提升公民幸福感的重要一环。然而“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
制便是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这句话给盲目的我们当头一棒。我们就要尝试解析公权力和私权利,发掘其在当代的关系
注释: ①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 页. ③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法商研究.2003(3). ④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1).
我们的社会生活分为两个大领域,一个是政治国家生活领 域,一个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对我们的整个社会进行规范 与调整,对前者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 法;而对后者进行调整的法律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相应 地,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就是公权力,比如行政权、司法权、立法 权,而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 法强调的是国家意志,私法强调的是个人意志,二者对立但又能 统一。现代国家,都在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如果 公权力极度膨胀,就会发展为专制和集权;相反私权利极度泛滥, 就会形成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然而目前在中国的现实 是公权力的无比强大和私权利的被无视与忽略,这从近些年来的 拆迁案、城管打人案、警局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案等案件可以得 到充分印证。于是,我们耳边就会响起这样的话“限制公权以保 障私权”。“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便是 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这句话听上去似乎成立,但实际上犯了逻 辑学上的错误,在实践上也不能得到支持。我们要分清楚具体的 公权与私权,各自对待,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一矛盾,并真正利用对 公权力的限制,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
◆法学研究
来自百度文库
2011 · 11(中)
使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私人权利,如强制拆迁、土地 征用、城管暴力执法等等,都使公民私权利受到莫名侵犯,而得不 到公正对待。
(二)公权力的怠于行使导致私权利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因此在公权力的保障之下公民的私 权利应该能有更大的丰富和增长。然而现状却是经济数据飙涨 和财政收入剧增,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没有大幅提高,而 且与此相关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费用 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对公权力主体说来,其有对公共事务管 理的权利,同时也有职责保障公民私人权利的发展,其公权力的 怠于行使使私权利失去了保障,未能得到正常的实现与维护。 (三)公权力的异化致使私权利受到侵害 公权具有支配性, 同时具有易腐性, 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 制、权力行使者品德、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公权很容易蜕化变 质,导致公权的异化。公权的异化一方面表现为公权力机关为本 地方、本机关、本部门谋利益,比如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 护现象;另一方面集中表现为权力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 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等。权力异化可以直接损害公 共利益,比如挪用公款;也可能直接侵害公民的私权利,比如徇私 枉法裁判。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导致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和制 度难以落到实处 为遏制腐败,我国大力加强权力监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纪委、 检察院反贪局、行政监察部门,还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制约都在进一步完善。但是, 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欺 压百姓等行为仍层出不穷,这些制度和机制显得苍白无力,监督乏 力。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制度和机制的背后缺乏一股强大的力量 支持,从社会总的情况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不和谐,公权力 过于强大, 私权利的广度和保护力度不够, 权力崇拜观念强烈, 私 权观念严重缺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私权主体缺乏 进行抗衡的足够的信心和社会支持,致使监控权力的各项制度难 以落实。 三、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既然公权力在我国当代有如此多侵犯私权利的情形,对公民 私人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伤害,理应对公权力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然而公权力一般来说可以初 略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类,并不是说所有的公权力 都必然要被限制,应该是针对那些侵犯私权利的公权力进行限 制。结合现实中那些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我们大致可以看 出,主要是一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导致了私权利的受 害。因而我们也要具体分开来看,如何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限 制。 (一)对行政权进行限制 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共需求, 包括安全保护、交通、通讯、邮政等。这些需求属于社会共同需 求,不能通过私人公民之间的交易甚至自由市场来得到满足。能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主要源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 与私法的区分是古罗马人的一项发明 。 (一)公法与私法 对法律的分类以公法和私法论之的描述中,最有名的莫过于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个区分标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 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他们有的造福 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另外还有一种区分这两种法 律的辅助标准:公法是具有绝对强制力的,因而是不可变通的;而 私法则往往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通,或者仅仅适用于当事 人协议所忽略调整的事项。这就是 “公法不得被私人协议所变 通,简约不可变更法律”。然而现代法律学者对公法私法的区分 与罗马法中的区分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是:罗马法比较注重 法的调整议题和所涉及的利益,而现代法则比较注重法律主体的 地位。因而,即使在有关活动中有国家参与,但仍然在平等的层 面上进行,国家和私人地位平等,同样行事,这也属于私法的调整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分属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这个两种社会 相互交融的时代,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不断纠合、对峙与妥 协,而受到的重视也有所区别。分开来看,公权力一直有国家强 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予以保障, 但是与公权力冲突时就不如公权力的保障有力,很容易被架空而 受到损害。私权利需要公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但当公权力 运用不当时,就有可能对私权利产生危害和侵犯。 我国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现状不容乐观,特征如下: (一)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私权利 公权力本身有很强的支配性,在行使时会有扩张性和侵犯 性。因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它就会对私权利进行 干预甚至侵犯。今年来公权力扩张滥用侵犯私权利的事件时有 发生。有的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随意扩张公权力,搞地方保护; 还有甚者,如在研发发生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查处一案,就是 滥用公权力干预私权的最好例证。还有发生的国家机关违法行
规范范围。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和分类的研究相
对较少,然而在目前这个权利(权力)当道的时代划分这两种权力 又非常必要。公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 义。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是这样论述公权力:公权力是人 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 利益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 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 行使的权利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 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有 下列几种:一是有法不依,比如一些部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巧 立名目乱收费;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三是放弃职权,有些行政部门搞地方 保护,徇私情、私利,而对行政执法中的一些问题推诿扯皮、禁而 不止。针对这些方面的不当行政权力,应当坚决予以限制。
对这些方面的行政权进行限制,主要还是要依靠其他权力对 其监督与限制。一是要利用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在立法上 严格规定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行政机关树立有法必依有法可 依的观念,不再存在那种立法上模棱两可的境地,而让行政权力 肆意逞威。二是要利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实现司法独立 的原则,利用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纠正、防止和惩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侵犯公 民私权利的行为。三是要利用公民权利对行政权进行限制,行政 相对人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政权力,勇于提 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社会中的新闻舆论 主体,也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多做监督,维持其行为的合法合理 公开性,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正当及时实现。
私权利在本文中是完全对照公权力而发展出来的概念。同 样的,私权利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较之下来,笔者认为 私权利是作为一个个人或私人组织的成员,追求自己利益的权 利,这包括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也包括一般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私权利与公权力最大的差异,在于主体是 没有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私人或组织,以区别于公权力的强大和 崇高地位。
现状与问题,并针对公权力的类型,提出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一些方法浅见。以此来解决上述名言中的矛盾,限制不
合理的行政权、司法权,对症下药,不盲目行动与跟调。
关键词 公权力 私权利 行政司法权
作者简介:刘海斌,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0 级诉讼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19-02
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就是借助于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 量——政府。另外一方面,社会中各个阶层,尤其是在现代,经济 贫富差距很大,社会想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控制 这种差距,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而这种力量也一直由政府把 持,并不断扩大。基于上述的原因,政府的权力和力量在这个社 会中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也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往往利用手中 不断强大的力量,在许多方面都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侵犯。
2011 · 11(中)
◆法学研究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刘海斌
摘 要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越来越大,不时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于是,限制公权力以保护公
民私权利成为现今提高社会和谐水平、提升公民幸福感的重要一环。然而“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
制便是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这句话给盲目的我们当头一棒。我们就要尝试解析公权力和私权利,发掘其在当代的关系
注释: ①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 页. ③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法商研究.2003(3). ④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1).
我们的社会生活分为两个大领域,一个是政治国家生活领 域,一个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对我们的整个社会进行规范 与调整,对前者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 法;而对后者进行调整的法律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相应 地,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就是公权力,比如行政权、司法权、立法 权,而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 法强调的是国家意志,私法强调的是个人意志,二者对立但又能 统一。现代国家,都在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如果 公权力极度膨胀,就会发展为专制和集权;相反私权利极度泛滥, 就会形成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然而目前在中国的现实 是公权力的无比强大和私权利的被无视与忽略,这从近些年来的 拆迁案、城管打人案、警局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案等案件可以得 到充分印证。于是,我们耳边就会响起这样的话“限制公权以保 障私权”。“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便是 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这句话听上去似乎成立,但实际上犯了逻 辑学上的错误,在实践上也不能得到支持。我们要分清楚具体的 公权与私权,各自对待,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一矛盾,并真正利用对 公权力的限制,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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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11(中)
使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私人权利,如强制拆迁、土地 征用、城管暴力执法等等,都使公民私权利受到莫名侵犯,而得不 到公正对待。
(二)公权力的怠于行使导致私权利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因此在公权力的保障之下公民的私 权利应该能有更大的丰富和增长。然而现状却是经济数据飙涨 和财政收入剧增,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没有大幅提高,而 且与此相关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费用 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对公权力主体说来,其有对公共事务管 理的权利,同时也有职责保障公民私人权利的发展,其公权力的 怠于行使使私权利失去了保障,未能得到正常的实现与维护。 (三)公权力的异化致使私权利受到侵害 公权具有支配性, 同时具有易腐性, 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 制、权力行使者品德、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公权很容易蜕化变 质,导致公权的异化。公权的异化一方面表现为公权力机关为本 地方、本机关、本部门谋利益,比如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 护现象;另一方面集中表现为权力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 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等。权力异化可以直接损害公 共利益,比如挪用公款;也可能直接侵害公民的私权利,比如徇私 枉法裁判。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导致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和制 度难以落到实处 为遏制腐败,我国大力加强权力监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纪委、 检察院反贪局、行政监察部门,还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制约都在进一步完善。但是, 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欺 压百姓等行为仍层出不穷,这些制度和机制显得苍白无力,监督乏 力。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制度和机制的背后缺乏一股强大的力量 支持,从社会总的情况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衡、不和谐,公权力 过于强大, 私权利的广度和保护力度不够, 权力崇拜观念强烈, 私 权观念严重缺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私权主体缺乏 进行抗衡的足够的信心和社会支持,致使监控权力的各项制度难 以落实。 三、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既然公权力在我国当代有如此多侵犯私权利的情形,对公民 私人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伤害,理应对公权力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然而公权力一般来说可以初 略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类,并不是说所有的公权力 都必然要被限制,应该是针对那些侵犯私权利的公权力进行限 制。结合现实中那些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我们大致可以看 出,主要是一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当行使,导致了私权利的受 害。因而我们也要具体分开来看,如何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限 制。 (一)对行政权进行限制 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公共需求, 包括安全保护、交通、通讯、邮政等。这些需求属于社会共同需 求,不能通过私人公民之间的交易甚至自由市场来得到满足。能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主要源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 与私法的区分是古罗马人的一项发明 。 (一)公法与私法 对法律的分类以公法和私法论之的描述中,最有名的莫过于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个区分标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 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他们有的造福 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另外还有一种区分这两种法 律的辅助标准:公法是具有绝对强制力的,因而是不可变通的;而 私法则往往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通,或者仅仅适用于当事 人协议所忽略调整的事项。这就是 “公法不得被私人协议所变 通,简约不可变更法律”。然而现代法律学者对公法私法的区分 与罗马法中的区分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是:罗马法比较注重 法的调整议题和所涉及的利益,而现代法则比较注重法律主体的 地位。因而,即使在有关活动中有国家参与,但仍然在平等的层 面上进行,国家和私人地位平等,同样行事,这也属于私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