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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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 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1.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 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2.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 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 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3.3.1 扣除法
3.3.2 减免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 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 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 额征税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 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 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 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4)国籍(nationality)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 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 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 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 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 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 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 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 类似的税收。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2.劳务所得: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4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 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 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 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 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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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 普通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 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 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 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