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刺字刑罚变迁

中国古代刺字刑罚变迁
中国古代刺字刑罚变迁

【大历史】

中国古代刺字刑罚变迁

近日,湖南株洲一青年历时5天、以刺青的方式将《清明上河图》文在身上。文身如今多被视为“时髦”,其实,它源起于古代刺字,而很长一段时间里,刺字是一种刑罚。

<商周时为五刑之一>

商周时期的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墨刑的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所以刺字也被称为刺面、黥面、墨面。

这种刑罚最早记载于五代时期,曾任后晋卢龙节度使的大军阀刘仁恭强迫其辖区内的所有男子在脸上刺“定霸州”,文人手臂上刺“一心事主”。辽太宗耶律德光灭了后晋,将俘获的后晋汉人的脸上刺上“奉敕不杀”,以这样一种羞辱性的方式进行报复。

<招募士兵需刺番号>

宋代将五代的刺字和中唐以来杖责流配的刑罚结合起来,称为“刺配”,按照罪行轻重分为不同等级,所刺形状也不同:凡是犯强盗罪在其耳后刺以环形,凡是处徒刑、流刑的则刺方形,处杖刑的则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

宋朝招募的士兵也必须刺字,一般在脸上以小字刺上番号。例如宋神宗时,河北蕃人弓箭手入伍要在左耳前刺“蕃兵”。宋仁宗时,陕西招募的士兵需在手背刺“义勇”。因士兵和犯人一样被刺字,而有些士兵本就是刺字犯人,当时往往将两者合称“配军”。

<战争期间以此明志>

刺字也有“明志”特例。除脍炙人口的岳母刺字故事外,北宋初年宋辽对峙时,宋朝武将呼延赞发誓与契丹不共戴天,为表达决心,他找人为他浑身刺满“赤心杀契丹”,甚至翻转嘴唇,把这几个字刺黥其上。

北宋末年,金兵入侵,宋朝名将王彦率领士兵在共城(今河南境内)抗金,这批热血男儿都在脸上刺上“赤心报国,誓杀金贼”八个大字,被称为“八字军”。当时,“八字军”威名远扬,金兵闻风丧胆。<元朝盗窃也要刺字>

刺字发配的刑罚在制定之初原是对死刑的宽大,但后来在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在位时,刺字发配之罪共46条,到南宋孝宗时增加到570多条,一些地方官吏也滥施刺字发配之刑。

元朝全面继承刺字发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字发配广泛适用于盗窃等罪犯。明清时更多刺左右臂,渐渐地,刺字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到清末被彻底废除。

(中国新闻网)

中国文字发展史

研究单位:高二七班 研究人员:石小东孟慧许文玲史佳新徐泽军张麟主要内容:(1)中国文字的创立 (2)中国文字的发展 (3)中国文字的特点 (4)中国文字之汉字的演变 (5)中国文字的历史意义及其价值

一|、中国文字的创立 相传仓颉“始作书契,以代结绳”。在此以前,人们结绳记事,即大事打一大结,小事打一小结,相连的事打一连环结。后又发展到用刀子在木竹上刻以符号作为记事。随着历史的发展,文明渐进,事情繁杂,名物繁多,用结和刻木的方法,远不能适应需要。,这就有创造文字的迫切要求。黄帝时是上古发明创造较多的时期,那时不仅发明了养蚕,还发明了舟、车、弓驽、镜子和煮饭的锅与甑等,在这些发明创造影响下,仓颉也决心创造出一种文字来。 二、中国文字的发展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至今汉字中仍有一些和图画一样的象形文字,十分生动。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 后来秦朝丞相李斯对大篆加以去繁就简,改为小篆。小篆除了把大篆的形体简化之外,并把线条化和规范化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几乎完全脱离了图画文字,成为整齐和谐、十分美观的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方块字体。但是小篆也有它自己的根本性缺点,那就是它的线条用笔书写起来是很不方便的,所以几乎在同时也产生了形体向两边撑开成为扁方形的隶书。 至汉代,隶书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汉字的易读性和书写速度都大大提高。隶书之后又演变为章草,而后今草,至唐朝有了抒发书者胸臆,寄情于笔端表现的狂草。随后,糅和了隶书和草书而自成一体的楷书(又称真书)在唐朝开始盛行。我们今天所用的印刷体,即由楷书变化而来。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是行书,它书写流畅,用笔灵活,据传是汉代刘德升所制,传至今日,仍是我们日常书写所习惯使用的字体。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历史上有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

中国历史上有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 北魏(386年~534年)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拓跋珪于太初元年(386)称王,初称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建元登国。史称北魏、拓跋魏、元魏、后魏。北魏太延五年(439)北魏灭北凉,结束十六国时期,统一北方,传17帝,历171年。天兴元年(398)称帝,都平城。盛时疆域约为今河北、山东、山西、宁夏、甘肃等省区,河南、陕西、内蒙古的大部,辽宁、安徽、江苏、青海、新疆各一部分以及蒙古国南端一部分。后迁都洛阳(今属河南)。太和十八年(494)孝文帝拓跋弘迁都洛阳,加速鲜卑族汉化及加强对中原地区的统治。改拓跋氏为元氏。永熙三年(534)孝武帝逃往长安投靠宇文泰。高欢立元善见为帝,是为孝静帝,迁都于邺(今河北临漳),改元天平。史称东魏。北魏亡。?? ??东魏(534年~550年)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534年魏北魏宗室元善见为帝,迁都邺城(今河北临漳境内),史称东魏,传1帝,历17年。 ????西魏(535年~556年)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535年魏宗室元宝矩为帝,都长安,史称西魏,传3帝,历22年。 ????北齐(550年~577年)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550年高洋废东魏帝自立,都邺城,国号齐,史称北齐,传6帝,历18年。?? ??北周(557年~581年)鲜卑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557年宇文觉称天王,都长安,国号周,史称北周。北周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统一北方,传5帝,历25年。???? 辽朝(916年~1125年)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契丹人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历时210年,传9帝。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三世纪。907年耶律阿保机为契丹酋长。916年,契丹酋长耶律阿保机做了皇帝,辽建立。918年建都皇都(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的波罗城),947年改皇都为上京,1007年迁都至中京道大定府。“辽”的疆域的东北至今日本海黑龙江口,西北至蒙古国中部,南部至今天津的海河、河北霸县、山西雁门关一线与北宋交界,是当时统治中国北方与宋朝对峙的一个王朝。“辽”最初建国时,国号为契丹,947年改国号为“辽”,其间于983年至1066年间曾重称“契丹”。开国君主为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历经9位帝王,1125年(辽保大五年)灭于金。???? 金朝(1115年~1234年),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王朝,创建人为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国号“大金”;“金”建于1115年,先建都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南白城镇),后迁都燕京(今北京),再迁都至汴京(今河南开封)。金开兴二年(1234年)时灭于蒙古,共经历10位帝王。????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忽必烈(即元世祖)于1271年所建,1279年灭南宋,定都于大都(现北京市)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汉字的形体,即字体,指汉字的书写体态。汉字从产生到现在,虽没有跳出表意文字的圈子,但文字的形体一直按从鳘到简的规律发展演变。主要出现了八种字体: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行书。再到现在的印刷字体。 一、甲骨文 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1、产生 这个地方曾是殷商王朝都城的遗址,是从盘庚迁到殷地(即小屯)。一直到纣王灭亡的年间的都城。所以,我们知道甲骨文是殷商时代的文字,距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殷商社会,科学文化很不发达,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认为是鬼神操纵,掌握着自然的变化,而死去的祖宗的灵魂得以预知未来的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的命运。因此,殷王朝统治者十分迷信,非常崇拜神,从国家大事到日常生活,如祭祀,征战,畋猎,天气,安危疾病,男女生育等,都要事先占卜,问神以知吉凶,再决定行止。占卜的方法,先将龟甲或兽骨剖开,然后在背面凿出椭圆形的小槽或钻成小孔,再用火烧烤。甲骨片受热后自然在正面裂出各种条纹。史官便按照条纹的不同形状来判断吉凶祸

福,占卜后由占卜人在甲骨上刻下占卜的月日,贞人,占卜的容,结果(即兆头,所示吉凶),以及事后的应验的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这些记录就是甲骨文字,由于多是占卜的记录,就容说叫“卜辞,贞卜文字”又由于用尖锐的东西刻的,又叫“契文”,又由于是在殷商的故都废墟发现的,又叫“殷墟文字”。2、发现 卜辞的发现,完全是偶然的。1898年与此同时1899年之交,农民犁田时,时常发现刻有图文的甲骨,农民不知道这些甲骨的来历,但以为年代久远,可以治病,就收集起来卖给药商,称“龙骨”。据说,1899年,当时北大校长,金石专家王懿荣因生病吃药,首先发现甲骨上刻的是古代文字,才开始收集。 从发现起,经过80年的不断收集整理,挖掘,到目前为止已发现了十六,七万片。从甲骨记录来看,当时的统治者几乎天天在占卜。根据上面提到的帝王和占卜人的名字,结合所刻的文字容。我们知道了这些甲骨刻载了从盘庚到纣王的12个帝王的273年间的大小事情。据统计,甲骨文单字总数在4500左右,但已认识的还不到1/3。不认识的大多是族名,人名,地名等专用的字。大量的甲骨片的发现,是研究汉字发展与古代汉字文化的珍贵史料。 3、特点 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

概述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大融合

概述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大融合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十分强大的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发展的民族文化。民族种类也是无法比拟的,就当前中国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不难发现,中国已发展有五十六个民族,并且和各个民族相互融洽,相互团结的生活在中华民族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进而发展到一个很高的历史阶段。纵观中国历史她是怎样发展成现在的状况的呢?这须从中国古代历史说起。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族大融合──秦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 建立 秦朝的确立,决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自从有了人类,就决定了人种的不同,即发展成后来的民族。在夏商周时代,各个部落的存在,每一个部落都是按照一定的血缘关系组成的,说明了组成部落的人种不同,不同的人种,形成了各民族。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民族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大不相同,再加上诸侯兼并,势必会引起矛盾。为了生存,他们连年征战,广大农民不分民族深受其害,苦不堪言。人们迫切要求统一,结束这种局面。应时代需求,秦国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和赢政的带领下,经改革,励图治,平息了各民族之间的纠纷,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把各族统一为一个整体,为中国的民族融合、民族大团结迈出了第一步。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民族大融合──北魏的民族大融合

中国的封建社会历经秦、西汉以后,东汉时部分北方少数民族出现内迁。此后,朝代出现了分裂,魏蜀吴三分天下,乃至两晋时期国家处于十分混乱的局面,但在两晋时期由于司马家族的努力,出现的两晋的短期统一,而此时出现少数民族的内迁(内迁各民族主要有匈奴、鲜卑、羯、氐、羌即“五胡内迁”),少数民族的内迁,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杂居相处,逐渐融合,对祖国北方的生产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两晋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剥削和压迫,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时至北朝时期,鲜卑族兴起,后统一黄河流域,建立北魏,结束了十六国的分裂局面,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而在此时,居住的北方少数民族在生产实践中逐渐改变了过去本民族的游牧生活习惯。当然汉族人民也向少数民族人民学到了很多东西,各族劳动人民在反对各民族统治阶级斗争的过程中,也进一步加强了联系,互相支持,促进了融合,到孝文帝继位后,由于改革的完成,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大融合,于是在孝文帝的领导下,落实实施了汉化政策,让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混杂相处,通婚、改汉姓、说汉话、穿汉服,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第二次民族大融合,同时也加速了北方封建化的进程。 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族大融合──元朝的民族大融合 自古历史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隋唐统一中国以后,中国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盛世景象,使封建社会达到顶峰时期,唐朝后期藩镇割据,时至藩镇灭唐以后,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逐渐强盛起来,国家和社会一片混乱,鱼龙混杂,民族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后来随着蒙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中国古代历史各朝的民族政策

高考热点1:中国古代历史各朝代的民族政策 一、我国的历史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春秋诸侯争霸给当时被称为蛮、夷、戎、狄的周边少数民族向中原发展的机会。华夏民族与少数民族杂居共处,犬牙交错,打破了各民族间原来的地域界限,为各民族的交往融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大密切了华夏民族与其他各族的经济文化联系,促进了各族的经济发展和融合。 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创了我国历史的新局面,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秦灭六国后,派兵征服越族地区,在那里设置桂林、南海、象郡等数郡,迁移中原50万人去那里戍守,和越人杂居。通过秦始皇的开拓、经营,秦朝疆域扩大,东到东海,西到陇西,北至长城,南到南海郡,人口达2千万。 汉武帝继秦始皇以后,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汉武帝时打败匈奴,通西域。公元前60年西汉政府设置了西域都护府,将新疆地区正式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建立起幅员广大的封建国家。 东汉末年少数民族内迁,内迁的主要民族“五胡”经三国到西晋,人数已达几百万。他们同汉族长期杂居,互相影响,民族界限日益淡保十六国时期各国彼此攻战,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颠沛流离。但是各民族通过长期交往和互相影响,也加速了民族融合。北朝是我国北方民族大融合的重要时期。北魏孝文帝是我国古代少数民族杰出的政治改革家。他改革鲜卑旧俗,推行汉化措施,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进程,促进了民族融合。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时期。唐朝时,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了进一步发展。唐朝加强了与边疆各族的联系。回纥、粟末 、南诏等首领接受唐朝的册封,经济上与唐往来密切,文化上互相交流。吐蕃与唐通婚,基本上保持了亲戚关系。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的设立,使唐朝在西域有效地行使政治军事权力,这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巩固西北边防、发展中西交通起了重大作用。 辽宋夏金时期,各民族分别实现局部统一。元朝的统一和行省制度的施行促进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民族的融合。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当时许多汉人到边疆,其中有些人便逐渐融合到当地的少数民族中去。边疆各族,包括蒙古族人,大批迁入中原和江南,同汉族等杂居相处。原先进入黄河流域的契丹、女真等族,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与汉族没有太大区别,而被元朝统治者列入第三等级视为汉人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唐宋以来迁入我国的波斯、阿拉伯人,同汉族、畏吾儿族、蒙古族长期杂处通婚,已逐渐融为一体,元代开始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回族。 明清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的阶段。清初康熙帝统治时期,消灭了吴三桂等西南割据势力,平定了准噶尔等部贵族的叛乱,粉碎了沙俄对我国西北的侵略阴谋,抵御了沙俄对我国黑龙江流域的侵略,使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清朝幅员辽阔的疆土上,生活着汉、壮、回、藏、苗、满州、蒙等50多个民族,这种大一统局面加强了各民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边疆地区得到进一步开发,为现代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浅谈中国古代文字字形的演变

中华五千年 2010年04月23日16:06 (来源:中华五千年) 【简繁大中小】【收藏此页】【打印此页】【关闭】 从殷商甲骨文字至今,虽然汉字的形体结构依然保持了表意的特点,但在写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汉字自其产生之始,书体形式就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秦代有“八体”:“—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汉代的书体也很多:“汉兴有草书……时有六书:—曰古文,孔子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三曰篆书,即小篆,秦始皇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也;四曰佐书,即秦隶书;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许慎注意到了汉字的书体变化,但秦汉以前的文字材料他见得不多,钟鼎铭文见到一些,甲骨文在当时还未发现.所以只是笼统地说:“以讫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体,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靡有同焉。”汉代之后,又出现了行书、楷书等书体。如果除去特殊用处的书体和形体稍变而形成的书体,描绘汉字书体演变的大脉络,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汉字的书体发展归结为两大阶段五大书体。 一、古文字阶段 古文字阶段包括从殷商时期的甲骨文直至秦代的小篆这一历史时期。其间流行的主要书体包括甲古文、金文和篆书。古文字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字形带有一定的图画痕迹,象形意味比较浓,采用线条化的笔道、还没形成汉字的“笔画” 1、甲骨文 甲骨文是古代写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清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午)才被发现,最初出土于河南安阳小屯村的殷墟,所以又称甲骨文为“殷墟文字”。 这些文字大多是殷商王朝利用龟甲兽骨占卜吉凶时写刻的卜辞和与占卜有关的记事文字,故又称为“卜辞”。 甲骨文大部分为契刻,也有少量墨书;有直接契刻的,也有先书后刻的。因大多是契刻的,故又称“契文”。 甲骨文大部分为殷商遗物,近年在陕西扶风、岐山一带的周原等地,也发现了一些西周时代的甲骨,称为“周原甲骨”。 一百多年来,考占发掘有字的甲骨己累计十多万片,甲骨文单字共4500字左右,其中经研究考释,已经释读的约有1700字,现在古文字学家还在继续研究之中。 2、金文 古代铸或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通常专指商、周、秦、汉时期的铭文。因钟和鼎是古代的重器,言钟鼎可以概括其余的铜器,所以又称为“钟鼎文”。凹入的阴文称“款”,凸出的阳文称“识”,故又称为“钟鼎款识”。 金文略晚于甲骨文,是介于甲骨文与篆文之间出现的书体。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汉字源远流长,据传汉字最早在黄帝时候就已经出现。传说黄帝时期,有一位叫仓颉的大臣,他可以画出许多的图形符号,各种的图形符号代表了各不相同的意义,后来他创造的符号就逐渐发展为中国最早的文字,中国自古就有仓颉造字的说法,大概就是源于此,而仓颉也被后人尊称为“文字神”。但是,文字的繁大,造字绝不是一时一人就能完成的。其实,早在仓颉以前,各部落应该就已经有了许多表意的符号,只是各不相同罢了,仓颉应该只是加以统一与整理,而后人则说是仓颉造字。这样中国的文字就产生了,这样看来中国文字的产生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但是现在可以看见的最早的文字是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之后依序大致是金文、籀文、小篆、隶书、草书、楷书与行书。 甲骨文是刻在动物骨头上的文字,是现在可见的最早的中国文字。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最原始的文明方式和生产力水平。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落后,所以人们把文字记录的载体选择为动物的骨头,而这同时也是中国人就地取材的这一个思想方式的反映。这些甲骨文在后世被人们当做龙骨来医治疾病,尽管这种方式被我们现代人看作是迷信,但是这一思维的确延存了数千年。这些“龙骨”在清代被欧洲考古学家发现,当时就引发世界轰动,到今天也是中国最早的文明见证物。 金文是指刻在铜器上的文字,因为中国从夏朝开始就进入青铜器时代,而现在出土的很多青铜器上都刻有一些文字,又因为周朝人把铜叫金,所以现在就叫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叫金文。它的使用持续到秦国末年,随着籀文的出现而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籀文,就是大篆,是战国晚期秦国使用的文字。小篆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其原有的大篆文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后的全国统一使用的文字。后来因为小篆写起来的一些缺点,带来的不方便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种较易书写的新字体:隶书,起初隶书在下层和民间流传,后来则逐渐取代了小篆的位置在社会上流行开来。小篆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各民族长期生活在统一的国家中,共同创造开发了中国的统一、辽阔的疆域与繁荣的民族文化。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泱泱大国,其民族与文化、疆域与统一,在东亚这片土地上,千百年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一、地理环境中的民族关系——半封闭内向型的地理环境导致了各民族的内聚趋势 中国的地理环境,从边界的自然环境来看,除东部与南部临海,其他边界大多被山脉、高原、沙漠所阻隔,自然形成了一个半封闭的、内向型的地理区域。这种环境,一方面阻断了区域内各民族与外界的联系,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区域内各民族之间密切的交往,使各民族的多元文化能在发展中逐渐走向一体,而中国历史上多次分裂后而统一的版图都基本相似也得益于该地理环境。 而从内部环境来看,内部地形变化多样,又造成了各民族社会、经济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北方是蒙古高原,以草原游牧民族为主,相继有北狄、匈奴、鲜卑、突厥、回纥和蒙古等部落和民族;东北既有茂密的森林丘陵又有辽阔的东北平原,主要以狩猎民族为主,相继有东胡、肃慎(满族祖先)、乌桓、鲜卑(锡伯族祖先)、室韦(蒙古族祖先)、契丹和女真等族;西北地区是一系列的山脉和沙漠,其间有绿洲适合人类发展,不少民族在此孕育了绿洲文化,相继有塞人、乌孙、月氏、匈奴、突厥、回纥和蒙古准葛尔部等居住;西南是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以藏、羌等半农半牧的高原民族为主,自古就有吐蕃(藏族祖先)、门巴、羌、白、苗、傣等几十个民族。 这些周边地区的民族,与边界外的联系被自然地理屏障所阻断,而中原地区温和的气候、肥沃的平原、丰富的资源物产和先进的文化对他们充满了吸引力。所以,尽管周边民族之间互相也有一定的流动与交往,如东北的鲜卑、室韦等民族向西进入蒙古草原,蒙古草原上的匈奴、突厥向西北扩张等,但总体来说,中国历史上的四边少数民族总是向着中原方向发展的,这是地理环境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不断内聚的影响。 二、政治中的民族关系——“中原—四方”的“天下一统”格局和多元一体的政治制度 中国一词作为我们国家的名称,是从辛亥革命以后才开始使用的。在古代,中国是指国家领域的中心部分,而整个国家的概念是以“天下”、“四海”、“海内”等词来称呼的。中国历代皆认为天下既包括中原地区,也包括四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历代中原王朝的统治者,不管是汉族还是其他民族,都有“天下一统”的思想。尽管在国家之内有华夏和狄夷的区分,有民族歧视的观念和政策,但几千年来,“夷夏一体”、“四海一家”的思想始终与这些民族歧视的观念并存。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历代统治者都执行或多或少的善待异民族的政策。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中原王朝,境内都包括了众多的民族,“夷蛮狄戎,犹错处内地”,而即便是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也往往是多民族杂居的局面。几千年各民族日益密切的交往,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入主中原,使得华夷之分的概念逐渐淡漠,各民族大一统的思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思想则日益深入人心。至清末民初,各民族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意识和中国的国家概念。 几千年来,中国多元一体的政治制度——中央集权制之下允许多种类、层次的管理制度与多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并存,也是多民族得以始终维持统一的重要原因。中央集权制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皇帝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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