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打假侵犯民权法院认定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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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打假侵犯民权法院认定违法行政

20XX年7月30日上午12时许,众目睽睽之下,—伙人突然闯入河南省邓州市骨伤医院,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尔后封门换锁。

当有人逼迫值班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时,值班员问:“你们有无证件?”其中一人提了提自已的上衣说:“制服就是证件!”值班员要求给领导汇报亦遭拒绝,甚至连上厕所也不让去,软禁其时间长达l小时之久……

20XX年8月21日,接到9000元罚款的邓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骨伤医院才得知:这伙人原来是邓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紧接着,当地一新闻媒体便报道说工商部门重拳打假,果断出击,一举捣毁了—个非法制售假药的“黑窝点”。一时间,社会上沸沸扬扬,舆论哗然,致使该院门庭冷落,经济效益直线下降,几十名职工下岗失业,生活无着。

20XX年8月1 6日,骨伤医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邓州市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很快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原告诉称:骨伤医院所属制剂室是经河南省卫生厅以豫卫药(l 999)38号文件批准,并以豫卫药制证字第,16038号颁发的正规《制剂许可证》。该证规定的制剂范围为人输液。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退还扣才甲的《制剂许可证》、药品和其它财物,并从扣押之日起每天以1490元的数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20XX年7月23日,工商局接到原告大输液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群众举报后,在“打假保健康红盾行动”对原告制剂宣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周围环境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也没有合法有效证件,遂扣押了原告的《制剂许可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目前,已将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大输液的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总之,这完全是为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正义行动,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

答辩时,原、被告及双方代理律师,围绕焦点问题,各执一辞,针锋相对,争辩不休……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 5条及其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

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深入骨伤医院制刑宝去查缴《制剂许可证》以及强行拉走药品和其它生产设备,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如果将当事人的物品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没收、扣留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的处理,被告扣押原告物品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作任何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答辩中,被告自称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但却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接受移交的任何证据,其关于移交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故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邓州市骨伤医院的《制剂许可证》是按申批程序依法取得的,虽然该证1999年12月到期,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通知,在延长换证期内仍属有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所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告以本案审查其经济损失问题比较复杂,影响本案及时审结为由,请求另案处理,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经邓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合议庭合议,并提请审委会讨论通过,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扣押原告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

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邓州市工商局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00元,仍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邓州市骨伤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给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总计1元的标的额,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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