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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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1.申请书及其附件 2.审查与裁定 对裁定的救济: 对内地法院的裁定: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对澳门法院的裁定:可上诉 3.被不予认可裁定的效力: 不得再申请认可/当事人可向裁定法院起诉 4.申请费用:依被请求方法律缴纳
第四节 内地与台湾地区法院之间 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一) 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1.适用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
2.协助机关: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3.委托书:(中文) 4.完成委托时限:期限(2个月) 5.委托费用互免,但调查取证的费用、以特 别方式送达的费用由委托方应承担。 6.委托事项的拒绝及其法定事由 P.540
(二)委托送达的具体程序
一、概念、依据 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院判决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两个批复 二、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 决的规定》的内容 (转下页)
二、 关于认可的规定(P.1)
1.认可范围: 限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调解书,仲裁院裁 决书。 2.认可条件: a.当事人申请 b.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c.具有给付内容/需要予以认可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之间 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一、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概念、法律依据 二、内地与香港……一般司法协助概念、内容 1. 概念 2.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P.547
3.委托送达的机关: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4.送达程序、期限(2个月) 5.送达费用互免,但以特定方式送达的,委托方 承担送达费用
一般区际司法协助:送达、取证、提供法律文件 特殊区际司法协助: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法院的 判决、仲裁院的裁决
二、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香港特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内地与香港法院送达安排 内地与澳门法院送达和取证安排 内地与澳门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判决安排 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规定及补充规 定(98年、09年)
二、 关于认可的规定(P.2)
3.管辖法院: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 级人民法院 4.申请文件 5.法院审查受理、作出裁定 6.裁定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 (转下页)
二、 关于认可的规定(P.3)
裁定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 a.判决效力未定 b.判决是在被告缺席… …P.543 c.案件应当归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d.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e.当事人的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裁判… P.547 f.判决有违法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情形的
三、内地与香港……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
(一)概念 (二)内容: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2.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P.1)
认可和执行的条件: a.须为终审判决 b.判决具有执行力 c.限于民商事判决 d.作出判决法院的管辖权是当事人协议管 辖的 e.判决必须是《安排》生效后作出的
2.相互认可和执行仲wk.baidu.com裁决(P.1)
可申请的裁决范围 规定的内地、香港仲裁机构 P.537 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的、财产所在地的内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申请、认可、执行程序
2.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P.2)
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 申请文件:申请书、裁决书、仲裁协议 以上文件要求中文文本 申请期限:遵守申请地法律规定期限 申请费:根据执行地执行费规定缴纳 被申请法院审查: 裁定认可和执行或裁定不予认可
1.送达的范围 2.委托书 3.送达回证或送达证明书 4.送达程序:
受托法院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程序送达
(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
1.调查取证的范围:P.541 2.委托书 3.调查取证程序:
受托法院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程序调查 4.证人的豁免权及其出庭费用负担
三、内地与澳门法院间的区际特殊司法协助
(一)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件 1. 限于民商事判决 2. 判决已生效 3. 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和认可的需要 (二)管辖 1. 内地:住所的、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院 2. 澳门:中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2.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P.3)
裁定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见 P.538 a. b. c. d. e. f.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之间的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一、概念、根据 送达和取证安排 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 二、内地与澳门法院间的区际一般司法协助 (一)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二)委托送达的具体程序 (三)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P.4)
裁定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 a.管辖协议无效 b.判决已获履行 c.根据执行地法律,执行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d.缺席败诉人未经合法传唤、未得到答辩期 e.判决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 f.执行地法院已作出判决,或执行地法院已协助他国 法院、仲裁院执行相同争议的裁判 g.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香港公共政策P.536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P.2)
管辖法院 内地法院判决——向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香港法院判决——向特区高等法院申请
1.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P.3)
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申请文件:4项 P.534-535 申请时限:1年或6个月 请求协助的法院进行审查 作出不予认可裁定或认可和执行的裁定 裁定的效力: 对内地法院的裁定可些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香港法院的裁定可上诉 缴纳申请执行费 执行标的范围:P.536
第二十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概述 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内地与澳门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内地与台湾法院之间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念、类型、内容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 类型:一般区际司法协助 特殊区际司法协助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