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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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根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7〕12号)及《关于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坚持职责明晰、部门联动、优化程序、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形成高效、便捷、透明的退休审核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务实、廉洁的养老保险服务队伍,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从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退休待遇及退休信息的核改,负责审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连续工龄、特殊工种年限、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等级及按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计发比例、科技津贴、书刊费等涉及退休资格的项目。

省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退休审核政策,负责审核省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待遇核改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及待遇核改工作。

市(地)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市)正常退休审核及待遇核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及待遇核改的复审工作,向省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复审信息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县(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初审及待遇核改初审工作,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初审信息并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核定并发放退休待遇。根据人社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核、退休信息核改结果,核定养老金待遇金额并社会化发放退休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职责(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省厅信息中心负责为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根据省人社行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管理需求,调整和完善金保工程退休审核信息系统;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受理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政策法规授权处理的特殊、批量业务。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退休申报。参保单位或存档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名册》(以下简称《退休审核名册》,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到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

第七条退休审核。人社行政部门由初审人和复审人共同审查档案等相关材料,初审人录入并提交认定信息,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核表》,附件2),加盖初审人名章;复审人核查档案材料、核对认定信息,网上点击审核结果、加盖复审人名章和退休审核公章。

第八条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定部门根据《退休审核名册》及《退休审核表》核对相关信息、核定养老金待遇并打印《黑龙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核定表》,附件3),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

第九条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根据《退休审核表》、《养老金核定表》核对相关信息,发放养老金待遇。

第四章待遇核改程序

第十条核改申报。申报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核改审核名册》(以下简称《待遇核改名册》,附件4),携带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到人社行政部门核改退休条件。

第十一条核改审核。人社行政部门由初审、复审、处(科)室主管领导终审三级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初审人录入并提交认定信息,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改审核表》(以下简称《待遇核改表》,附件5),加盖初审人名章;复审人核查档案材料、核对认定信息,网上提交复审结果、加盖复审人名章;处(科)室主管领导核查核改项目及相关材料,网上点击终审核改结果、加盖终审人名章和退休审核公章。退休待遇核改要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各级审核人员名章后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定部门根据《待遇核改名册》、《待遇核改表》核对相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将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的《待遇核改表》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根据《待遇核改名册》、《待遇核改表》核对相关信息,发放养老金待遇。

第五章核改信息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的参保人员信息核改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间断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封档工资、退休时间、待遇享受月份等退休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核改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省厅信息中心负责按政策法规对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业务变更需求涉及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授权处理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能权限修改人员相关信息后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附件6)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留存。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建立一岗双责制约制度。退休审核建立双审复核机制,初审人、复核人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完成退休审核工作。退休待遇核改建立三级复查机制,初审人、复核人、处(科)室主管领导为终审人共同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完成退休待遇核改工作。各级审核人按照审核权限明确岗位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退休审核预审制度。正常退休实行年度预审。人社行政部门提前一年将下一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档案预审完毕。特殊工种实行提前半年预审,确定每年5月和9月为预审月,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年5月预审下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每年9月预审第二年上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建立内控预警监督制度。建立退休审核内控监督机制,开发“金保工程”退休审核内控软件,将退休审核、待遇核改风险点、问题多发点纳入内控软件,设置信息筛选、排查和预警功能。省厅信息中心提供筛选排查汇总信息和预警结果,各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部门负责查询、比对,定期实施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疑难职工档案联审制度。成立由人社行政、社保经办、信访、纪检等部门组成的疑难档案联审工作组,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联审工作组认定的问题档案一次性审核终结,收回问题档案,并在“金保工程”网上锁定问题档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密钥复查备案制度。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本部门业务审核人员密钥用户名、密钥号码及密钥用户对应的职责权限上报当地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和省厅信息中心双重备案。省厅在全省范围定期对密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在“金保工程”退休审核系统中设立申报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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