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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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5-2017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审判白皮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前言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就医患侵权纠纷作了明确规定,并首次提出“医疗损害”这一概念。自此,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引发的诉讼均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损案件解释》),针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医疗活动固有的风险性决定了医患纠纷的必然存在,而黄浦区内优质丰富的医疗资源吸引了全国各地甚至海外的求医患者,医患纠纷亦难以避免。日前,我院就2015年-2017年我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综合调研,并发布本审判白皮书,旨在提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引导患方理性主张合法权益,推进医方有效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医患关系和谐。

第一部分 2015-2017年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审判数据概况

(一)收结案数量波动增长

2015年至2017,我院年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70件。其中,2015年收案106件,2016年收案45件,2017年收案119件。同期,我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16件。其中,2015年审结81件,2016年审结61件,2017年审结74件。(见图表1)

图表1 2015-2017年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结案量

从上图可见,收结案量波浪式变动,总体而言,呈上升趋势。

(二)涉诉医院以公立为主,民营医院参讼增多

受理的270件案件中,所涉医疗机构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三级甲等医院尤为突出。另外,随着人民群众对整形美容、口腔护理、生殖健康等方面服务需求的增加,以及医疗市场的逐步开放,民营医疗机构数量逐渐增多,其涉诉情况亦越发普遍。上述受理的270件案件中,涉及民营医疗机构的案件有20件,占收案量的7.41%。其中,涉及的诊疗科目主要有:整形科、口腔科、生殖科、中医科等专业;涉诉民营医疗机构的主体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合作、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见图表3)。不同于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主体形式多样,其性质常为营利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而公立医疗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性质是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性。

图表3 民营医疗机构涉诉情况

(三)案件新颖度提高,审判周期加长

随着医学技术的细化发展、疾病病情的不断变化,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日趋复杂,诉请内容不断拓展。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挂靠、转诊、会诊日益增多,医院常驻护工的普及,医疗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加入等,都提高了认定赔偿主体及分配主体责任的难度。在患者请求中,整形效果不理想、检查贻误病情、过度治疗、医疗产品责任、侵犯隐私权等逐渐进入司法视野,给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审判提出了新的难题。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我院已设置了医疗纠纷专案审判团队,团队中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皆有长期从事医疗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注重选取有医疗背景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

上述审结的216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有154件,占结案量的71.3%;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结案的有59件,占结案量的27.31%;适用普通程序结案的有3件,占结案量的1.39%(见图表4)。 75413整形生殖口腔中医

其他

图表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程序

(四)判决结案数过半,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低

从结案方式看,判决的有120件,占结案量的55.56%。其中,不服判决上诉的有60件,占判决的50%;患者胜诉的有81件,占判决的67.5%。调解的有37件,占结案量的17.13%;撤诉的有41件,占结案量的18.98%;按撤诉处理的有9件,占结案量的4.17%(见图表5)。

图表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结果

尽管患者的胜诉率较高,并有上升趋势,但法院支持的诉请与当事人期待的判决结果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一审判决的上诉率较高,服判息诉率不高。调解优势的边际效益递减,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比例不高,患者对判决支持其各项要求的期待愈发强烈,医患间的纠纷趋向零和

120

9

博弈,争取“双赢”的空间愈发有限。

二、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

(一)患方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的常见事由

1.医方未尽诊疗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诊疗义务”指医方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医方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生命健康安全高度的责任心,对患者人格的尊重。特殊注意义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负责的每一个环节均按相应规范操作,避免人为医疗风险。实践中,患方通常会以医方未尽到诊疗义务为由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涉及的具体情形包括误诊、漏诊、检查化验不全面、手术措施不到位、用药不规范等。

2.医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将患者病情及医疗措施涉及的相关事项告知患方,部分事项还需经得患方同意,如医方未尽上述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学的专业排他性及优质医疗资源的紧缺性决定了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患者是被动接受医疗活动的一方。鉴于医疗活动的风险性,通常患方有权知晓医疗活动的具体内容、效果、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活动。医方向患方履行说明义务属要式行为,医务人员应根据相关医疗行为规范就具体事项向患者本人或其具备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予以充分说明,特定事项还需经得对方同意。实践中,患方诉称医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通常包括治疗方案和效果未予说明、手术内容和风险解释不清、检查化验结果未予告知等。

3.医方使用瑕疵医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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