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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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扶持范围

(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

(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

(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

(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

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4、对省内企业软件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5、对省内企业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6、以上资助可以累计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全部申报保费的30%。

(二)进口贸易方面

对省内企业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进口产品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包括进口信用保险和相应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三)对“走出去”项目方面

1、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2、对全省企业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包括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支付保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节开拓国际市场

第八条扶持范围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境外广告宣传费用;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含香港、澳门等地区)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及境外广告宣传。

第九条扶持条件

企业上年度出口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上。

第十条扶持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的主要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

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三)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四)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进出口公平贸易

第十二条扶持范围

(一)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组织的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以及参与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进出口贸易纠纷和涉外法律事务等涉及到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

(二)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第十三条扶持标准

(一)省商会、协会组织赴境外应诉、交涉、抗辩所支出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30万元;

(二)新立案件的律师费的9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复审案件律师费的8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日落复审案件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人民币;

(五)向国外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所需要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发生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企业积极应诉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且所支付律师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支持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

(四)企业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如是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节国际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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