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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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比较
公务员制度, 西方又叫文官制度。它是国家管理公务员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规章制度。西方文官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后在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家实行。到目前为止,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 第三世界一些国家已经和正在采用这种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1870 年自英国起源以来, 已有130 年的历史了, 多少年来推行该制度的各国实践已证明, 它是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管理制度。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着深刻的资本主义烙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从1988 年开始至今, 已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地上有10 余年了, 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 要了解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知已知彼,才有利于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出发, 正确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科学成份,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日臻完善。
一、在公务员的范围划分方面, 西方各国和我国是不同的
在西方各国, 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是比较宽的。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非政府组成人员, 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 如国家专利局、税务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说在我国对公务员范围划分是比较严格的。
二、从权利和义务上看, 我国和西方公务员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显著区别
我国和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共同点体现于都规定公务员要依法行事, 忠于职守,为大众服务, 遵守纪律, 不得经商, 不得参加与本部门有关的赢利活动, 不得兼职等等。而其差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 西方各国强调地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仅限于服务的地区范围, 而在我国, 所有的公务员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相同的, 根本不受服务地区的范围限制; 其次, 西方各国强调公务员“政治中立”, 不介于政党活动, 即为文官工作不受党派斗争的影响, 如各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的竞选活动和支持竞选的募捐活动, 不得担任由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职,不得接受政治捐款等等。规定“政治中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中, 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的工作混乱和官员队伍的动荡不稳, 从而使业务类公务员不卷入政治斗争, 以保证政府各项工作的
有条不紊地进行, 稳定公务员队伍,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实际上完全做到“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在我国, 则是要求全体公务员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并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并提供组织保证的, 这与西方文官制度所标榜的“政治中立”有本质的区别。众所周知, 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务员制度, 必然取决于并服务于本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 由于国情不同, 文化传统各异, 因而必然各具其特色。
三、在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方面, 西方各国与我国也有所不同
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选用, 是以公务员是否具有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为标准的,
而为此所采取的方法即是客观公正的竞争考试,保证真正优秀的人才有机会担任公职, 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克服政府官员任用中的不正之风。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侧重于功绩的原则。这是任用标准和依据的重要原则。要求按照工作成绩决定晋升, 具有客观的测评标准。因为才能的高低、品行的好坏, 应该反映在工作成绩上。功绩制原则的作用就在于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 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同时,又可以强化竞争机制, 促使公务员不断地争先创优。一句话, 功绩制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美国的考绩制度便是如此。但这种考核往往注重人的现实能力, 忽视人的潜能与发展趋势, 这也是一个缺点所在。在我国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所坚持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即要全面准确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务员的状况, 并按统一标准公平地作出对公务员的评价; 二是民主公开
的原则, 就是要将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公诸于众, 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并通过征求意见, 民主评议的方式, 让群众直接参与考核; 三是依法考核的原则。其考核内容, 即从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强调坚持德才标准和注重考核政治思想表现。
与西方公务员考核一样, 我国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也是晋升的依据, 但在考核上也
有一定的区别: 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考勤和考绩, 以考绩为重点, 一般不问政
治行为; 而我国则要求德才兼备。考核方法不同, 西方各国以领导考核为主, 考核结果不公布; 而我国是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考核机构不同, 西方各国以人事部门为主对各部门考核, 而我国是各部门自已考核。年考核次数不同, 西方各国多年考核两次, 我国则考核一次。考核程度不同, 我国考核相对复杂些。
四、从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来看, 我国与西方各国有重大区别
西方各国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用关系, 把文官系统看作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将文
官身份分裂开来(对公众是官员, 对政府是雇员)。我国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 是国家的
主人,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工作人员, 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责任的连带关系。
五、在公务员培训方面, 我国和西方各国有所不同
西方各国很重视对公务员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 因此以各种形式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来保证公务员素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现有行政管理水平。如英国1970 年成立了文官学院, 以加强对文官的培养工作。而且西方各国还注重对公务员人格的培训, 以使其具有良好的品质, 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地完成其本职工作。此外, 对新录用的公务员或公务员晋升职务都要进行培训。西方各国比较重视公务员专业化原则, 用人注重知识和专业, 所以也要对公务员进行社会科学的培训, 以拓宽其视野。另外, 还进行单门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以及对专门机构整理出来的政府机关亟待解决的实践课题和理论课题的研修培训。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培训, 强调针对性、灵活性的原则,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例如, 法国国立行政学院是专门培训非技术性高级文官的“超尖子”学校。该院有一套自己的组织形式、严格的招生制度和独特的教学方式, 以满足培训目标的需要。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它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培训高级公务员和部分中级公务员; 地方行政学院负责培训地区中级和初级公务员; 其它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
委和直属机构所属的管理院校、高等院校的成人教育机构等。它们分别按系统或按专业承担有关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其培训内容主要是坚持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相结合。其类型有新录用的公务员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相比较而言, 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在规范化和制度化方面与西方各国差距较大。
综上所述, 我国公务员制度和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公务员制度, 必然取决于并服务于本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文化传统各异, 因而必然各具特色。即使同一类型的英、法、美等国, 其文官制度也具有各自特色。更何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更具有同国情相适应、同优良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经验相继承的特色。同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相比,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为: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目前在我国逐步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 对落
实党的九届人大精神有着积极意义。公务员制度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 要大力纠正认识上的偏差, 逐步加强法制建设。公务员制度在全国推行后, 有一种模糊认识颇有代表性, 即有些人对推行公务员制度信心不足。但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