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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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种类有:

1、土地所有权。特征有:(预测题)

(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4)权能分离性。

2、房屋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

(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活和方面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环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用水、排水)

(4)相邻的越界关系。(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λ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λ

λ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第四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处分: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应有部分的处分: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共有物的有关费用按共有人应有的部分分担。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λ

λ遵循约定的原则。

物尽其用的原则。λ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λ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λ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λ

作价补偿λ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财产。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和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λ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和义务λ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2)费用返还义务。

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与否)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

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概述

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λ占有物质的权利。

留置物质的权利。λ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λ

费用偿还请求权。λ

λ质物的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λ

质权处分权。λ

质物的保管义务。λ

λ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物的处分权。λ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λ

λ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λ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λ

4、动产质权的实现:

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

(3)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记名股票并须办理登记。

(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λ

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λ

(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λ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λ

λ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λ

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λ

(3)股份质权的效力: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λ

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λ

λ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λ

质权人无决议权。λ

λ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λ

(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λ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

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λ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λ

λ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λ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λ

λ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λ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λ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

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第四篇: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的客体——给付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给付须确定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支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法的概念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第三节: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

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λ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λ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λ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λ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λ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预测题)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法硕专业课和基础课主观题的答题技巧与模式

《法硕各类主观题的答题技巧与模式》 在指导大家如何解答主观题之前,我要特别强调: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法硕历年真题与答案(《永平法硕笔记》中也含此部分,更含我对真题使用技巧和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的指导),但目的不在于所谓的“押题”,而在于让大家熟悉和了解法硕主观题命题形式与规则,加强复习的针对性,尤其要避免很多考生曾经犯过的错误:复习的中前期不理主观题,以为主观题靠后期突击--这是大错特错的! 主观题才是拉开分数的关键,主观题一定要坚持“早接触,早训练;循序渐进;归纳总结;日臻完善”等原则,强大的主观题解题能力不是一天养成的--习题强化训练以及答题模式的总结归纳,只能靠自己,任何人包括辅导班或所谓的“内部资料”都帮不了你! 即使是在复习早期,也不能借口“书还没有看懂呢”来回避主观习题,因为做题和看书本来就是相互为用,是个互动过程,通过主观习题,你会去琢磨和思考:这就是本章的重点难点之一?这个问题如何解答?(我试着做做,哪怕是开卷)如何归纳总结答题知识点?(自己做一下,在对比别人的答案)这个知识点我掌握的怎么样了?等等。只不过,早期做主观题,在题量上、做题方式上、做题目标与目的甚至心态上,会与中后期有所不同而已,但绝对不是“一笑而过,等待后期突击”! 做好主观题的几个要诀: 1、对教材《指南》的各个重要知识点要相当熟悉,此为“点”; 2、对各个章节的知识脉络,概念逻辑从属关系要有一个非常熟悉的把握,此为“线”; 3、对于跨章节,甚至跨学科的相关知识点能够融会贯通,此为“面”; 4、以上三点是知识层面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运用技巧:多做题并注意总结答题规律,此为“针”,把上述“点-线-面”串了起来。 ★★辨析题的两种类型?各自的答题模式与技巧? 1、通俗说法型(谚语型): 例如:“白底黑字不可抵赖”“父债子还”“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步骤: 读题1-2遍--转化成法律术语,得出考点(最难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整理知识点并在整体上对谚语有个判断--准备答题:判断对错或者半对半错--理论知识点论述--结合谚语论述--得出正确结论。(注:因为很多谚语从不同的法律角度都可以论述,所以,一定要看清楚题目要求,如有时候要求“结合XX法XX理论展开辨析”。) 2、小型案例型: 类似于大型案例题,但以为不像大案例题一样是分部问的,所以抓住“题眼”后,要有个大致的答题模架:“判别-理论-具体法律事实-结论归纳-细节补充完善”等几个部分,以免心里知道如何解答这个题目却没有能够尽量的多拿分。 ★★论述题如何给分?论述题的答案依据来源?论述题的答题格式?论述题如何展开? 【PS:这一段请认真听听《永平法硕录音》中关于如何解答论述题的解析,那是结合具体法硕真题展开指导的】 给分内容一般分为四部分:基本概念的含义(包括内涵与必要的扩展);关键论点;展开论述中的必有知识点;展开部分之“字数辛苦分”。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考研经典笔记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7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57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对比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对比 很多同学经常把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混淆,尤其是当法律硕士(法学)于2009年开办以后。实际上,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里凯程教育李老师为大家详解一下两者的区别,以此来帮助同学们全面了解自己想要选择的考研专业! 一、招生条件区别 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但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法学)方向。 二、考试试题倾向不同 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重视理论深度。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其试卷较法学硕士试卷难度相对较易。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 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按每个高校的报考程度不同而区分,一般在5:1-10:1之间徘徊,个别学校个别专业可能在12:1以上。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主要是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通常起步比例在15:1,更有甚者在20:1的比例。当然,这其中有一样特殊情况,即法律硕士(法学)的报录比,因其仅仅限于法学专业报考,大部分高校报考人数过少,近些年大量出现调剂情况。其报录比常在2:1,甚至更高。 四、教学培养方式不同 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其实践阶段时间较法律硕士少了许多。 法律硕士大多数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或教研组教学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但近些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方式上也开始变通,有些高校已经在研究生一年级开始分导师培养,主要教学老师即校内老师,校外导师仅仅在二年级做实践阶段的课程指导。还有些高校,已经将法律硕士分方向培养,通常在研究生二年级开始进行。另外,法律硕士(法学)在某些高校已等同于法学硕士培养。 六、学制不同 法学硕士一般学习期限为3-4年,以3年较为常见。法律硕士分为两种情况,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北师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篇【六千字长文】

北师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篇【六千 字长文】 【法硕初试篇】 大家好,本人坐标北京,现在就读于北师大法学院(法硕非法学)。专业课刑法和民法117分,录取的140人中排名前10名。总分350+。虽然比不了清北大神,对于在北京压分的情况下基本达到要求。我认为我的经验适合基础一般的学生,如果有志于考400+的学生可能不是很有效。但是如果你想考重点985院校或者211院校可以参考。很多学生考研,没有一个很好的规划,最后将会事倍功半,浪费很多时间。其次我考研的时候看过很多经验贴,什么三个月考上北大;书背了1遍考上名校;不听课程自悟法律考上985等。作为一个过来人我认为这样的机率太小,没有脚踏实地的复习和适当的听语音看视频,将会花费更多不必要的时间。 辅导班是否要报?我的答案是肯的,等来年考上之后在回答这个问题,你会更加的坚定。理由是:我们法硕非法学都是跨专业考研,所以引路人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刑法和民法的学习。可能听一遍你就有感觉,如果只是自己看我认为效果不大。辅导班凯程的课程就够了,会有基础课、加强课、冲刺课、复试课等。一整套下来,减少很多搜资料的时间。对于独立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很有必要。

考研前需了解:考研分为A区,B区。差距在15分左右,针对自己的情况去选择。如果可以考到300到310之间可以选择B区。还是希望大家努力考A区。如果能考到330分左右。可以选择一般的211学校,这样一般问题不大!!如果可以考到350分左右,可以选择985学校,一般进了复试被刷的几率很小!!如果可以考到370分左右,可以选择复旦,南大,交大这样的学校!!如果考到380分以上,可以选择北大,清华,人大。 具体规划如下: 第一个阶段(视频+分析+配套练习题): 基础阶段(3月---7月),这个阶段历时4个月,是最困难的一个阶段。考法律硕士专业的同学,大多数是零基础的,当拿到整整一本分析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一头雾水,会问“我现在应该怎么背”?面对着大量的法律术语,看一遍就记下来显然不现实。第一步就是要克服焦躁的情绪,每天给自己定一个计划。我建议从刑法、民法两门课程看起,这两门课程比较难理解,需要着手做准备。我当时的方法是每天看一章内容的视频,每天看一章分析,再做一章的配套练习题,(视频+分析+配套练习题)。最开始做的时候会错非常多,我会把错误的题目总结起来并提炼出知识点,随时进行复习。同时可以买便利贴,把重点和错误的写在便利贴上贴在书上。复习刑法和民法要注意在头脑中形成一个体系,比如刑法主要分为“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分则”;民法主要分为“民法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几个不同的部分,再在此基础上整理每一个知识点,区分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刑法要尤其注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部分的知识点,这几个部分相似的概念很多,非常容易混淆。我建议大家在复习的初期就开始看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分析

法制史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五) 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高其才教授的法硕法理学笔记-含不少桉例

法理学 主讲教师:高其才 第一章法的本体 (2) 第一节法的定义 (2)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8)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3) 第六节法的效力 (14) 第七节法律关系 (17) 第八节法律责任 (23) 第二章法的运行 (26) 第一节立法 (26)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29)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34) 第四节法律监督 (34) 第五节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36) 第三章法的演进 (40) 第一节法的起源 (41)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43) 第三节法的传统 (46)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49) 第五节法治理论 (50) 第四章法与社会 (53) 第一节法与经济 (53) 第二节法与政治 (55) 第三节法与道德 (56) 第四节法与宗教 (57) 第五节法与人权 (58)

第一章法的本体 [考试大纲要求] 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冲突;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法律概念;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归责与免责、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法律。 第一章第一节主要讨论的是法的概念,我们要掌握的第一个方面是,一定要明确法它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一定要明白我们叫他法也好、法律也好,叫它不法也好、违法也好这都是一种标签。我们称之为法的这个标签它包含了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它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指一种客观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影响的这样一种东西,这我们首先称之为法;第二,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也就是一种概念、一种名称,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认识的一种结果,称之为法。所以从这里面就会发现蕴含的含义,首先法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很自然的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二个方面法是描述社会现象的一种名称,这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它是主观认识的结果,所以你会感觉到它有主观性。第二点要注意,法还有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的区分。国法意义上的法,在我们中国古代有一个表述,在西方也有一个表述;哲理意义上的法,在古代有一个表述,在西方也有一个表述。什么叫天命,什么叫天志,什么叫礼、法、度、道、义、理,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用来

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资料学习指导,配套讲解视频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200 专业学位,含推荐免试不超过80名01法律硕士(非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 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二、 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 治、经济、历史、逻辑、语 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605090 90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法硕背诵版法理 1、法学的含义和法学的产生、发展(必考,注意分析中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相关论述) 2、马克思主义法学(重点,注意其基本观点,如阶级性) 3、法理学的含义、研究方法和意义(了解即可,注意有三种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4、法律的含义(一般掌握,注意狭义的法律的概念) 5、非马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必考,容易出选择题) 6、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一般掌握,一般出选择题) 7、法的特征(必考,记住并理解四个基本特征) 8、法律的起源(了解即可) 9、法律起源的规律(一般掌握,一般出选择题,法律起源的规律要记住三个方面) 10、法律的演进(重点,注意:1汉穆拉比法典2十二铜表法) 11、法系(了解即可) 1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区别(必考,注意哪些国家非别属于哪种法系) 13、社会主义法(了解即可) 14、法律移植与继承(重点,学会区分什么是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第一章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 2.权利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理学 9.10 一.简述法律的特征 (一) 形式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法律的国家性 3)法律的普遍性 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的利导性 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的程序性 (二) 实质特征 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答: 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9.12 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发展的规律。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科目和具体分值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科目和具体分值 全日制法律硕士(含非法学和法学) 初试共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 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是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的命题从2004 年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法律硕士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各科的具体分值和考试时间: 政治(100 分、3 小时)全国统考外语(100 分、3 小时)全国统考 综合课(150 分、3 小时)联考专业基础课(150 分、3 小时)联考 其中综合课为(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专业基础课为(民法学,刑法学)其中刑法:75 分,民法75 分。法理学60 分,宪法学50 分,法制史40 分。具体分值如下: 刑法: 1、单选题20 分(20×1 分) 2、多选题10 分(5×2 分) 3、简答题12 分(2×6 分) 4、辨析题8 分(1×8 分) 5、法条分析题10 分(1×10 分) 6、案例分析题15 分(1×15 分) 7、总题量共计30 题(客观性试题30 分,主观性试题45 分。 民法: 1、单选题20 分(20×1 分) 2、多选题10 分(5×2 分) 3、简答题12 分(2×6 分) 4、辨析题10 分(1×10 分) 5、法条分析题8 分(1×8 分) 6、案例分析题15 分(1×15 分) 7、总题量共计30 题,其中客观题30 分,主观题45 分。 综合课:150 分,其中法理60 分,宪法50 分,法制史40 分。具体题型及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1、单选题45 分(45×1 分)(法理15 宪法18 法制史14) 2、多选题36 分(18×2 分)(法理6 宪法7 法制史4) 3、简答题24 分(3×8 分)(法理8 宪法8 法制史8) 4、分析题30 分(3×10 分)(法理10 宪法10 法制史10) 5、论述题15 分(1×15 分)(法理15) 6、总题量共计70 题,其中客观题81 分,主观题69 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硕状元谈法硕备考 在今年的法硕考试中,很幸运的是我考取了423(政治:73 分英语:75 分基础 课:136 分综合课:139 分)的分数,并被人大法学院录取。由于临近毕业,事情比较多,因此很难将一些事情写全面、写明白。本人是华成法硕辅导班的学员,得到过老师和辅导班工作人员的帮助,借此向他们表示最真诚的谢意!也祝愿学弟学妹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当然也真诚的祝福北京华成法硕学校越办越好!。今年我将到华成法硕的暑期班担任辅导员,期待与大家在北京相见。 毕业前的日子特别喜欢在校园走走,尤其是晚上,想想这四年的点点滴滴,权 衡下得与失。四年的大学生活可以说是找寻自己的兴趣,并为之努力的四年。我花了大约两年半的时间确信自己应该学习法律。确定之后就开始付诸行动,也就是开始准备考研。以下从自己的感想,自己的经验以及教训三个方面简要说明自己的备考过程。 复习法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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