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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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暂行)

(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财农字第371号)

一、总说明

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为加强场圃的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场圃自行规定。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林成本及资金来源表”、“育林基金、事业费及其他拨 (借)款增减表”、“场圃基本情况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应按期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肘,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6、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账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8 应收补贴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1 在途材料

11 123 材料

12 129 低值易耗品

13 132 委托加工材料

14 137 产成品

15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6 139 待摊费用

17 141 长期投资

18 151 固定资产

19 155 累计折旧

20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1 159 在建工程

22 161 无形资产

23 171 递延资产

24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5 191 林木资产

二、负债类

26 201 短期借款

27 202 应付账款

28 203 应付票据

29 206 专项应付款

30 207 拨入事业费

31 208 育林基金

32 209 其他应付款

33 211 应付工资

34 214 应付福利费

35 221 应交税金

36 229 其他应交款

37 231 预提费用

38 241 长期借款

39 251 应付债券

40 261 长期应付款

41 275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 301 实收资本

43 302 林木资本

44 311 资本公积

45 313 盈余公积

46 321 本年利润

47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读用

48 401 生产成本

49 471 营林成本

50 481 制造技用

51 491 事业费支出

五、损益类

52 501 营业收入

53 502 营业成本

54 503 营业费用

55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6 505 育林及维简费

57 511 其他业务收入

58 512 其他业务支出

59 521 管理费用

60 522 财务费用

61 531 投资收益

62 532 补贴收入

63 541 营业外收入

64 542 营业外支出

65 550 所得税

66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各场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使用“拔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内部往来较多的单位,可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预收、预付货款较多的单位,可以增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4、对材料日常收发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再使用“在途材料”科目。

5、根据管理和核算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科目分设“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两个科目,或按产品分别设置总账科目,如:“苗木生产”、“林木种子生产”、“木材生产”、“竹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产”、“其他工业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

6、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和应收附属独立核算单住应交款业务较多的单住,可增设“所属应交款”科目。

7、如发行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场圃内部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场圃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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