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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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管市[2000]541号
【失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11.22
【实施日期】2000.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目前,药品广告违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
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落实资格审查、初审、终审、复审、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移
送查处等程序规定。
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二、现依法重申,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