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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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关于正义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里苏格拉底的观点,到亚里士多德日臻完善。然而,他们的正义观停留在人治的基础上,并且在最初正义和分配正义等领域留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时候,罗尔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阐释了他与契约论结合的正义观,写出了《正义论》一书。本文,想通过罗尔斯的一些主要观点,体现《正义论》视阈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一、正义的分配原则和体制

在讨论什么是正义的时候,罗尔斯认为公平即正义。这意味着正义是一种机会或者预期的均等。从这一点开始就和实体正义看重结果的逻辑相不同。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就强调,“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时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这显然意味着正义是在一个比较的结果前先验存在的基础和标准。在这样的逻辑下,通过结果来判定和衡量显得有失妥当。

于是,罗尔斯认为需要有社会正义的原则来规定和分配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这种原则如果能在分配中不任意制造差别并且寻求到一个基于长远预期的均衡,那就是正义的体制。这样的原则也好,体制也好构成的社会结构是正义的基本主题。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观主要就是一个关于社会中先验的分配原则的社会正义观。

这样的观点构成了整本《正义论》的基础意味着比起“起点的公平正义”和“终点(结果)的公平正义”而言,一次分配过程是否合乎社会正义原则成为了评判正义与否的最重要的方面。

二、契约与正义的原始状态

与西方更早正义理论相比,罗尔斯的正义观的独到之处很大程度来源于他本人所受的契约思想影响。《正义论》将原始契约理解为以社会正义原则为目的的。“凡是关心增进自身利益的自由而有理性的人,都会按照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承认这些原则为他们的团体规定了基本的条件。”而书中的这种“原始状态”就是与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致的。这种状态是一种纯粹的假设状态。为了说明这种状态,罗尔斯提出了他“无知之幕”的著名假设。他所谓的“无知之幕”掩盖着整个对于正义选择的过程,认为原始状态下任何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自己的能力、才智等,甚至不知道各方对善的观念。只有在这样纯粹的状态下达成的契约或者协议才符合“正义即公平”。

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原始状态下的各方无知、互不关心并且理性。此时正义的原则会成为人们在公平情况下的自愿选择,成员在遵守这个关于公平正义的契约时应该是自律的。

正义论,此刻被认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并且,契约论的观点为证明一些正义观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基础依然是强调原则,也就是程序的。因为,起点由于自然原因等所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是广泛存在的,而罗尔斯严重的理想“结果”也不是人人均等的,这就意味着,正义的原则是在起点和终点间的过程里体现的。它要求对起点的弱势者进行补偿,在过程中使各个群体都可以抱有对未来的好的期望,在终点处使最弱势者福利最大化。根据我上述的归纳,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说在罗尔斯的逻辑里,“程序正义”远比“实体正义”重要。

三、正义的两个原则

“无知之幕”的假义的契约进行互利定下,所有人都会遵守正的活动。然而事实上,要让一个群体为了另一个群体的更大福利而主动牺牲自己部分生活前景的原则是值得怀疑的。为了解释和处理这样的偏差,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1. “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类似的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这个原则规定了自由权是广泛的基本权利,而且正义社会中一切公民享有的这种自由权是平等的。这是一个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前提。也就是说,公民自由权和机会平等比更大的总社会和经济利益更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罗尔斯再次强调,“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或者说“实体正义”更重要。

2.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这个原则意味着对差异或者说不平等的接受,但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从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得益。换句话说,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必平等,但必须对每个人都有利,同时权利地位和指挥职务必须是人人可得的。甚至,罗尔斯进一步说明“如果由基本结构规定的每个有关的有代表性的人把基本结构当作始终关心的问题,那么他宁愿要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而非一个没有不平等的生活前景”。

由于在之前提过“正义即公平”,因此要重点强调“差别原则”对正义的无碍甚至是支撑。首先,“自然差别不能被认为不正义”,这否定了“起点正义”论,并告诉我们差别原则与补偿原则应有的相符。而补偿原则则是属于“程序正义”的部分了。其次,正是起点的差异表达出了社会结构(又是“程序”的)向最弱者展现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差别原则表达出了互惠和最弱者福利,它表达了博爱的基本含义:“他们所允许的不平等有助于叫弱者的福利”。

从契约论的角度出发,正义原则一旦被推导出来,契约论就为关于善的观念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来自于“自由权对经济利益的优先”。这意味着,对于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利益是该被视为无意义的。这要求体制的稳定性,正义即公平不受现有的需要和利益支配,其作为一种评价、制度或者说“程序”,本来就是先验的。

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所体现的正义观与极为严苛的“原始状态”假设等相联系,是十分理想主义的。但,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取舍和选择上确是坚定的、发人深省的。罗尔斯在他所有的理论观点和应用探索中表达着他的“程序正义”观。这种程序正义观蕴含了基本自由权、机会均等、对差别进行补偿等含义。最后,我想用《正义论》第43节的一段话结束这篇读书报告,因为它直接体现了罗尔斯眼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正义即公平这个概念是要用纯粹程序正义这个概念来处理特殊情况中的随机事件。不管事情的结果如何,社会制度的安排都应该能使由此产生的分配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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