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调整下放消防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精简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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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调整下放消防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精简审批程序的通知来自:重庆消防总队时间:2008年02月22日【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渝公消发〔2007〕73号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
调整下放消防行政许可管理权限
精简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支队、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总队决定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下放消防行政许可业务管理权限,精简审批程序,改进工作模式,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消防行政许可管理权限
(一)总队权限
总队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内部装修审批、施工图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
1.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总居住户数在1500户(含)以上的小区改造或开发项目;
2.单体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国家重点项目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除外)。
(二)支队、大队权限
各支队、大队(轨道交通支队除外)负责辖区内总队审批权限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含内部装修)的审批、备案及竣工验收;轨道交通支队负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含内部装修)的审批、备案及竣工验收。经总队授权的工程项目,按授权范围办理。
二、精简消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消防行政许可实行一般项目“一级审批”、重大项目“二级审批”程序。
(一)一级审批程序及范围
总队由防火监督部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支队由承办业务处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大队由分管大队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总队审批权限内的以下项目: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
(2)丙、丁、戊类工业建筑;
(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支队审批权限内的以下项目:
(1)多层民用建筑;
(2)丙、丁、戊类工业建筑;
(3)2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4)三星级以下(不含)的宾馆、饭店和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大队审批的所有项目。
(二)二级审批程序及范围
总队由防火监督部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复核后报总队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支队由承办业务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支队领导签发行政许可。适用于审批权限内“一级审批”以外的所有项目。
(三)“绿色通道”工程项目办理
对市(区、县)级主办部门确定的“绿色通道”工程项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实行“一级审批制度”,由承办业务处领导或承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结。
(四)施工图备案办理
施工图备案实行当场办理,对于送备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由接件窗口当场予以备案。
三、改进消防行政许可工作模式
(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简易程序
各支队、大队对符合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窗口受理时应注明“简易”二字,经领导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