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信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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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A、A和B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旅客、货主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指标400分、经营行为指标150分、服务质量指标150分、社会责任指标150分、企业管理指标150分,加分项目80分。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90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70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总分不低于60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道
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及后果;
(二)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及行政处罚结果;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车辆、责任人及处理情况;
(四)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营运车辆规费缴纳的时间和金额;
(五)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每次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下达任务的部门及完成情况;
(六)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不稳定事件的时间、事由、参加人数、上访部门、主要影响和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志、企业员工统一着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维护,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将相关内容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月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受理社会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广泛收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相关信息,并在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车辆违章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的三月至五月进行。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其质量信誉等级分别评定。
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由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质量信誉等级独立进行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纳入总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货车数量;
(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事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
(三)经营违章情况,包括营业车辆违章记录,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旅客、货主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五)运管费、客货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七)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八)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行驶记录仪的情况;
(九)营运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十)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