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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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评估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专业调查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年度预算。
第九条海事法规已实施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海事法规后评估:(一)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上位法发生变化;(二)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其他国家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所属的行业协会建议或要求评估的;(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已实施2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一)上位法发生变化;(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执法人员提出较多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认为有必要修改;(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评估机关法制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任务及相关工作安排,由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特定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第十三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确定的评估指标,对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体性规定及程序性规定等内容进行评估。第十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开展。第十五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工作组。由评估机关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受委托单位开展后评估的,评估工作组可以由受委托单位人员组成。(二)制定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受委托单位开
4 展后评估的,评估方案应报经评估机关同意。(三)实施评估。评估组按照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分析评估信息,对评估活动中收集到的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四)得出评估结论,形成后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的实施情况,调查范围应涵
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且社会公众应当占有适当比例。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工作组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1个月。第十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完成时,评估工作组应当起草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内容分析;(三)评估结论,包括海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制度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 第十九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经评估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具体承担评估的部门向评估机关局长办公会议报告。第二十条海事法规后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海事法规建议的,评估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立法机关进行修改。第二十一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制定或修改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的,评估机关应当将其作为编制本机构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重要依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的,文件发布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第二十二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评估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