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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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7)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

(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h以上的;

(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3)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4)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5)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7)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8)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9)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20)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21)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2)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

(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4)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26)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6)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0.5米以上)的;

(7)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

(8)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9)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的;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10~30分钟的;

(1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

(12)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3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10~2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的;

(13)其他在用巷道冒顶一处长度在5米(高度大于0.5米)以上的;

(14)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0.5~1.5级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5~20米(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5)全矿井停电10~30分钟的;

(16)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

(17)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8)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

坠的;

(19)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置连续100米脱槽的;

(20)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置未起作用的;

(21)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

(22)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23)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0分钟以上的;

(24)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3~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

(25)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6)基建施工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小时的;

(2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分钟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1%以上现象的;

(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5)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0.3米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

(6)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

(7)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8)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9)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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