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诉讼法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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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诉讼法的价值研究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从汉代到民国时期刑

法史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司法实践,为办案取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当代司法实践诉讼“取证难”,与废除“亲亲相隐”制度有着重要

的联系。本文研究国内国外“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以人性为出发点的相隐制度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和

谐建立,加以合法合理利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谨供司法实践取证弘扬其长处。

[关键词]亲亲相隐;合理借鉴;法治和谐;社会需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671-5918(2016)06-0092-03

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在不断地继承弘扬合理成分,汲取先进而得益于进步,法制建设与实施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没有法制理论的正确性,也就没有实施法治的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中国古代法制思维的集成借鉴利用问题,进而引发了“亲亲相隐”热烈关注讨论。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合法合理利用进行诉讼价值研究,谨供司法实务借鉴。

一、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我国历史悠久,中国的相隐制度渊源流畅,“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就有一定基础。“亲亲相隐”是一条重

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再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亲亲相隐”的主张最先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儒家思想赞同:亲人之间相互不告发其犯罪结果,使其不被官员发现,维护家庭成员的完整性,从而维护传统的家庭伦理秩序。《论语》中记载:儿子为父亲所犯的罪隐瞒不说,父亲也为儿子所犯的罪不去告发,是符合伦理和道义的;《孟子》中也有

一些相似的观点理念:孟子有天被问到,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说:舜应该背着父亲向滨海深处逃,并找一处隐秘的地方安身,度过晚年。可见在儒家学伦理学说中,亲属之间互相隐匿包庇犯罪行为在伦理上和道德上是合法正确的。最早将“亲亲相隐”法律化的是秦代《秦律》中就有:子女告父母,妻妾告丈夫,告官的人反而会被判有罪。西汉时期汉献帝第一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使“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写入历史。到唐朝时期,“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延伸并达到了巅峰,将单项相隐制度发展到双内相隐制度,规定了同居者相互为之隐瞒的规则,扩展了相隐的范围,在其内容和限度程度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上使“亲亲相隐”制度涉及各个方面,构成了完

整的相隐系统。

(二)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自古就着“亲亲相隐”的思想基础,但是由于特殊时期的变故,曾一度抹灭“亲亲相隐”在诉讼中的价值,以至于在新中国成立后重建法律时忽略了这一重要思想。随着时间推移,中国正慢慢朝着法治社会前进。近年来,法制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开始关注人性与法,所以“亲亲相隐”这个古老而合理符合社会期待的制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

当中。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亲属作证是权力不是义务。法院在采用证据时要审查证据的可信度,亲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要低于一般人的证人证言。出于良心的考虑,亲友在做作证时可能避重就轻,带有主观色彩的描绘一幅自己希望的情形,这样会严重影响到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如果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需要犯罪者的亲属来法庭作证,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在认定亲属证词的可信程度上浪费

太多的劳顿,而且当事人的亲属们既可以免受亲情与正义的抉择两难,也可以免受心灵煎熬,实现高效利用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花费,提高了诉讼效率,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二、外国诉讼法中的“亲亲相隐”制度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外国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说过:人性是法律的源泉,一部好的法律应该

是可以容纳感情的。法律只有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人关心人的合理感情需求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价值。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开始关注这一理性的需求,并逐步把人文精神融人法律中,使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当然在这个过程不能因为“亲亲相隐”是传统法律文化且具有积极的一面就盲目追捧,而忘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今天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要在法治的大前提下来构造建设,就有必要使用借鉴“亲亲相隐”合理精华,去其糟粕。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加以吸收运用

到实处。

(二)亲亲相隐制度在国外法律中的表现

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便有了“亲亲相隐”的思想及其法律规定,并且主要体现为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应该有更深的和一般人不一样的感情和爱,当任何一种坏的行为发生在非亲属之间时,人们会看得很轻,但是如果发生在父母和亲朋好友身上,就会成为伤天害理的巨大罪行。因为谁会大义灭亲的把自己的近亲属拱手送去接受惩罚呢?如果真的大义灭亲了,那又会使大义灭亲的近亲属的人的内心饱受煎熬。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曾经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亲属之间不许相互告发揭短,而没有经过特别的批准就状告亲友的人,任何人也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而且还规定亲朋好友间相互告发会失去继承的权利。美国在《1999

年统一证据规则》中指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力,也有可以不说对配偶不利的话的权利。法国在《刑事诉讼法》更加放宽了拒绝作证人的范围。例如:和被指控有罪的人订婚的人可以不作证,结了婚又离了婚的配偶可以不作证,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姻亲亲属可以不作证。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着近似的规定:有亲人关系,收养关系,同居关系的人作证不是他们的义务。韩国在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家族中的亲属,户主,证人的监护人或者别证人监护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世界各国在其法律中均有相隐思想的体现。可见,世界各国在“亲亲相隐”的问题上有着一致性。西方圣哲和法学家们也是很同意“亲亲相隐”的制度。“亲亲相隐”思想在西方是有着其重要地位并不是传统中国独有的思想和准则。

三、亲亲相隐对我国当代诉讼法的价值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进步

我国建国后,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缘由,传统儒家文化全部被当成了糟粕像成渣滓一样丢弃。“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也在此浩劫中被无情的杀死。到文化大革命这一敏感时期,又因为社会状态和政治斗争的需要,造成了鼓励亲属和好友之间互相举报的奇疯狂现象,后果是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极度缺失,更加造成了人性的扭曲和对社会的绝望心理。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停推动,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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