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受益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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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财产, 而保险受益人是指定产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方成为一种 财产权。
③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请求 权以及各种监督权利,甚至可以选定受托人。而在保险 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只是处于为利它合同中第三人的地 位,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须征得受益人同意。
保险法——受益权相关问题
1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
主 2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人 要 内 3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容
4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5保险受益权的转让和丧失
1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
1.1 保险受益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 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①声明保留主义,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 ,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美国、 法国、德国。
②直接处分主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 对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如瑞士、日本、 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采取的是直接处分主义。
请求权,而且在保险人对其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有权受 领该保险金,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
(3)债权保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可以
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律对其权利予以保护,且其在诉 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 保险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人
2.1 受益人的一般概念 《法学词典》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
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密切关系,在发生 事故时,他们可能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 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 ,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 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
既然保险合同是为受益人本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就意 味着保险受益人可依照保险合同而获得利益,这就要求受 益人行使其保险受益权时尚生存。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保险受益权消灭。
4.2保险受益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死亡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2 变更的方式
一般而言,变更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行为 ,但变更受益人却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保险 人同意或认可。同时变更受益人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即变 更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我国《保险法》第 63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 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我国台湾学者江朝国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 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 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
(1)保险受益权与继承权
受益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享有的保 险金请求权。而遗产继承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遗产 继承人合法享有的遗产继承的权利。
原则上受益人不得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但当不可变更 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应由其继承 人继承。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 死亡时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 应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领。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遭受共同灾难 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
1.4 保险受益权中的核心权利内容
(1)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得
以请求保险人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 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权利。它是受益权内容中最核心 的部分,也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
(2)保险金给付受领权 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享有保险金给付
①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可以 是其继承人之外的人,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 体则只能是死者的继承人,且仅限于自然人。
②保险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非 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内容不同。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单纯的保险金请求权和 受领权,保险受益人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不负清偿 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权则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且包括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
(2)取得保险受益权的方式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而生。表面上看受益权似从指定人处继受而来,实则不 然,受益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 而来。
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受益人) 之保险。因此,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被指定为保险金受益 人的情况下,该保险金受益人不是从投保人那里继承而 取得该地位的,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成立作为固有的权 利来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
1.3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学者多主张受益权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 限,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受益权是一种期待 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 前,这种期待权往往会因为变更、丧失而随时被取消。
英美法系则认为受益权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请求权、 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质押权等保险合同上的一切权利 。根据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是否抛弃处分权,将受益 权分为即得权和期待利益两种情况。
(2)《保险法》明确提出受益权及遗产继承权之 间的转换关系,受益权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继承权。
《保险法》第 64 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 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 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接受保 险金这部分遗产时,还必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配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偿还被继承人的债 务和税款。
不可变更受益人则是指权利人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此时被指定的受 益人的权限较大,有助于提高保单的流动性。
(3)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 原始受益人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保
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后继受益人是指原始受益人死亡或因某种原因被更换
该说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比如出口商以自己的货物 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指定进口商为受益人 。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保险金赔付给进口商。被 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保险,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实质上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及他人的利益 ,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允许。
2.3 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特征: (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 (2)作为第三人时,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只享受合同权利—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不承担缴 纳保险费的义务。 (3)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 求得到给付,具有其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4)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失,不存在代位 受益的问题。 (5)受益人如果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剥夺 (6)受益权可以分割。受益人有多个时,按份额分享受益权 (7)受益权具可转化性,受益权在特定条件具备时,转化为 继承权。
保险金的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 5 条提到“本法 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 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美国保险法将受益 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 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3.1变更受益人之权利主体 根据合同法一般理论,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其民
事权利的意思自由。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受益 权是基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投 保人有权对受益人进行变更,至于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 权也是处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考虑。
《保险法》第 63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 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除非其明确以书 面形式放弃变更权。
法律并未规定严格的生效要件,只规定变更受益人需 要经过书面通知和批注两个程序。那么保险人的批注行 为是
权利还是义务?
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 由于保险人没有批注而否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 知,无异于赋予保险人变更的决定权,所以保险人的批 注仅是其义务,而非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采纳“通知对抗主义”,而不 是“批注生效主义”。
时,续行指定的受益人。 (4)生存受益人与死亡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时的受益人。
死亡受益人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身故时 的受益人。
通常认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因 发生保险事故所生保险金仅属被保险人所有,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其他人不能受领保险金。此点我国《保险法 》虽然没有规定,但中外保险惯例及判例、保险学说都 一般坚持这一观点。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保单中也都 明确要求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
4 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4.1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要件 (1)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
有些学者得出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受益人行使受 益权的前提的结论,是与他们把保险受益权只界定在死亡 保险合同中相适应Hale Waihona Puke Baidu。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受益人不仅仅 存在于人身保险而且还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所以,“被保 险人的死亡”并不是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而保险事 故的发生或约定期间届满才是受益权行使的前提。 (2)受益人尚生存。
2.2 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1)狭义说——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 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其请求给 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事先将该权利约定由第三人行使,只 不过是一种债权让与,因此,财产保险中无产生受益人的 必要。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本身融为 一体,保险标的受损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受损,当被保险 人死亡时,将会发生无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 (2)广义说——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受益人是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可见,受益人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 但其仅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理论上将指定了受益人 的保险合同归入“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的范畴。
1.2 保险受益权的取得
(1)取得保险受益权的要件
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存在。第三人利益合 同本质上只是在基本合同中附加“第三人利益约款” 。如果基础合同不存在,第三人便没有任何强制执行 的合同权利。同样,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前提是保险合 同依法有效成立。
二是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意思。具 体到保险受益人,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使其享有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
2.4 保险受益人的分类 (1)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明确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法定”即法律规定,但《保险法》并无“法定受益人” 一词。在我国现行法中,唯《继承法》有“法定继承人”的 概念。 (2)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权利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形 下,有利于权利人依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受益人,实现 自己的意愿。
(3)保险受益权与信托受益权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中虽然都存在受益权的概念,但
由于保险合同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合同,信托合同则是 为第三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合同,二者具有不 同性质、功能和内容。
①信托和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纯享利益之人, 不负任何管理之责,只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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