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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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 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 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 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 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 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 [问题]: 本案应如何解决?
在瓦房的东侧盖一间车库,而原来的修渠路线 正好阻碍了车库的修建。于是朱某按钱某的要 求把水渠修好,石灰池开始正常使用。 但是后来,天下雨时,石灰池的水涨,石 灰水顺着水渠倒流,威胁着钱某的菜地。钱某 找到朱某要求其在税渠的两侧加筑水泥小道, 防止石灰水渗入菜地。朱某以修建费用太高为 由,要求钱某出一部分资金,遭到钱某的拒绝, 钱某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
浩远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找海滨商店和 大龙公司交涉,请求大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遭到拒绝,浩远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责令大龙公司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海滨商 店与大龙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海 滨商店赔偿损失。 [问题]: 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2:
赵某原有瓦房5间,坐北朝南,房屋南面 为村委会分给其用以维持日常生活的菜园。 1985年,张某在此菜园的东面取得宅基地使用 权,欲盖三层楼房,赵某楼房的西面为村主干 道,张某的宅基地与主干道之间只有赵某与其 菜园之间的很窄的一条小路。 由于张某家有汽车,用以运输货物,每天 需要把车停放至家中,一次张某找赵某协商, 由张某负责把路加宽,占有赵某的一部分菜地
王某于1995年7月筹足赎房价金,分别向 李某和高某要求回赎房屋,但李某一典期未至 为由拒绝王某的要求。高某则以未按期回赎, 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自己名下为由拒绝回赎请 求。为此发生纠纷,王某请求法院保护其两项 回赎权。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王某与1975年8月将其享有产权的甲乙两 间房屋以4000元典价(每间2000元)出典于李 某,约定典期未20年。 李某于1980年6月因急需资金将甲房以 2000元价格出典于郑某,双方约定典期为20年。 同年10月,李某又将乙房以3000元典价出典于 朱某,约定典期为5年。1996年8月王某集齐 4000元现金向李某要求回赎两间房屋,李某告 知转典事宜,王某遂向郑某和朱某要求回赎
但郑某称其对李某的典权至2000年6月方届满, 不同意回赎。而朱某称其对李某的典权期限至 1985年10月届满,其后10年内即至1995年10月, 李某一直未回赎,已发生绝卖的效力,乙房所 有权已归其所有。即使王某执意回赎,至少应 支付其给与李某的3000元转典价方可。王某与 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法院。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民 法 学 概 论
主讲:刘 志 greenbobby@
北师大珠海分校法政学院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五、典权 六、居住权 七、采矿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
2、特点
(1)内容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5、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 权利。 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合同方式确立。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承包经营权内容由合同确定 4、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财产
案例分析1:
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4年3月,以 1000万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临近 海边的100亩土地,以便在该地建设一栋豪华酒 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即海滨商店,占地10亩。 浩远公司在购得该土地以后便与海滨商店协商, 并于1994年5月初订立以书面合同。
合同规定:海滨商店在20年之内不得拆除 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浩远的旅客
赵某辩称,加宽部分原系我菜园,我愿退 还2000元予张某而解除合同。并反诉,以张某 盖房侵犯其采光权为由,要求法院拆除张某楼 房的第二层突出部分。 [问题]:
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3:
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 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 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 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 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 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 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 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 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
直至菜地被村收回,并一次性补偿2000元给赵 某,赵某答应,双方并登记备案。在加宽道路 后,张某开始建房,在建房的过程中,张某楼 房的第二层向外突出1米,从而影响了赵某房 屋的采光。赵某找张某反映,张某不听劝阻, 继续盖碗第三层,赵某遂在其门前对方稻草, 仅留一条小路供认通行,张某的车无法通过。 张某要求张某排除妨碍,赵某要求张某拆 除第二层房屋多出的部分。张某不拆,于1987 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房屋。 1981年苗壮一家也迁回。苗壮、苗丽认为 苗强赎回的房屋是其父的遗产,三人均应由继 承份额,因而要求苗强各给腾一间房。苗强认 为三间房屋由他赎回,他享有所有权,不同意 腾房。苗壮、苗丽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王某将其所有的三间房屋设定典权与李某, 双方办理了典权设定登记。依据典权设定合同, 王某受领李某支付的1万元典价后,张某向王 某表示愿意以2万元购买王某出典的房屋。王 某乃以迄今未交付房屋与李某为由,对李某主 张典权设定不成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李某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典权。 [问题]:李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案件观摩: 没有赢家的官司
三、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
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 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权利义务 (1)长期使用权
(2)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 物,种植树木。
不得作为生产资料;出卖、出租房屋不 得再申请宅基地;长期闲臵的收回。
(3)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 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2)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权利的取得是有偿和有期限的。
(4)属于用益物权
稳定性;长期性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用地或其他:50年
(3)出让方式:招标;拍卖等方式 (4)土地使用出让金支付时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 (5)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四、地役权
1、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 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2、特点
(1)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 权利,或者说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利用自 己的土地。(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 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 3、地役权的设定
今后在酒店上眺望大海,并影响浩远酒店周围 环境的美观。为此浩远每年向海滨商店支付10 万元,以作补偿。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过来一年,海滨商店因 经营不善,便将该房屋全部转让给大龙公司。 在订立合同时,海滨商店没有向大龙公司提及 其与浩远之间的协议,大龙公司购买该房屋以 后拆掉盖房屋并欲建议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 与浩远兴建的旅馆相距约200米。
七、采矿权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 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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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朱某赔偿 损失。而朱某以钱某擅自变更合同要求改变水 渠路线,为钱某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钱某 的诉讼请求。
[问题]:
本案应如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 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
(2)典权要转移占有
(3)典权人对典物有权使用收益而不付租金
(4)办理登记手续
3、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及使用、收益权 (2)转典的权利 (3)出租典物权 (4)典权让与权 (5)留买权 (6)费用求偿权
典权人的义务:
(1)支付典价的义务
(2)保管典物的义务
(3)分担危险的义务
(4)返还典物的义务
案例分析4:
钱某有5间瓦房,瓦房东面为钱某经村委 会批准开辟的半亩菜地。南面为本村的池塘, 供全村浇灌和其他日常用水。朱某经村委会批 准,在钱某瓦房的东北面挖了一个石灰池,为 了从池塘取水,朱某找钱某商量,在其地修一 条水渠,供石灰池的用水,补偿钱某500元, 钱某同意。 于是朱某开始修渠,修道一半时,钱某找 到朱某让他把修渠路线向东偏偏,因为钱某要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典物的处分权 (2)回赎权
案例分析:
苗某于解放前购得房屋五间并领有房屋土 地所有权状。解放初苗某的长子苗强、次子苗 壮均去外地工作,仅余苗某及幼女苗丽在家。 1957年,苗某将三间房屋以900元典价出典于谢 某,双方约定典期为20年,并通过正式手续将 其余两间房赠与苗丽。 1960年苗某去世。1980年苗强一家由外地 签回,因需住房遂向谢某支付900元典价并补偿 其修缮费300元,即以1200元赎回了三间出典
(1)当事人必须订立设定地役权的合同。
(2)必须完成登记手续。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A、供役地的使用权
B、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臵的权利
C、维护设施的义务 D、支付费用的义务 (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A、设臵使用权
B、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C、维护设臵费用的分担义务
转典,是指典权人于典权存续期间以自己 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 要件: 1、须典权存续期间为之。 2、须合同无另有约定的情形
3、转典期限不得逾越原典权期限
4、转典的典价不得对抗出典人
六、居住权
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 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例如: 甲乙系夫妻关系,结婚7年后因感情不和, 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以甲的名义承租甲所在单位的公房,并办理 该房的购房手续,但产权证未下来。在离婚诉 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就与本单位协商退购该 房,以否认乙队该房的权利。
案例分析:
王某拥有五间砖瓦房的产权。1960年5月, 王某因其商业经营急需用钱,将其中三间砖瓦 房以3000元的典价出典于好友李某,双方在典 契中约定典期为45年。至1985年6月,王某因 急需资金周转遂以2800元典价将其余两间瓦房 出典于好友高某,双方约定典期为8年,并约 定若王某于典期届满后不立即向高某回赎其出 典的两间房屋,则其产权归高某所有。
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 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孙某继续 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
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 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 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 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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