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PPT(共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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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 器为民用航空器。
航空器按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
(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
系留气球
热气球
(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
• ——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 多数使用的是氦气。
• ——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 的空运旅客的航线。
民航法律法规与务实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No Image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2
一、航空器的含义
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 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 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 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 义) 。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 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凡不依靠空 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 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 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排除:气垫 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
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 器”(军事、海关、警察等专用航空器)两部分,分别具 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特征(P59) • (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 • (2)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 • (3)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
2.通用航空飞机 分类: ➢ 公务机 ➢ 农业机 ➢ 教练机 ➢ 多用途轻型飞机(游览、救护、体育、空中摄影等)
(一)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 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许可遵照其中 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 上降落。”但经特许进入一国的航空器,其地位《巴 黎公约》作了相应规定(P60)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
30
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 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国籍,不承认 航空器的双重国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 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为另一国登记,亦就是说,公 约允许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 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
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 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 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管辖, 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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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货机
邮政航空公司货机
空客A300全货机
农业机
中国南昌飞机工业公司研制的农—5农业机
体育运动飞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公务机
空客A380
(6)直升机
S-92直升机
阿帕奇直升机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8)扑翼机
(8)扑翼机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航 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1)旅客机按照航程的远近可以分为 • 远程客机(航程在8000公里以上) • 中程客机(3000公里至8000公里) • 短程客机(航程在3000公里以下) • 中远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上) • 中短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下) (2)按照发动机来分: • 活塞式发动机(1958年前) • 喷气式发动机(1958年后)
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 和建筑的作业飞行; • (4)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5)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6)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 • (7)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的区别
•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 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 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 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齐柏林飞艇
兴登堡号飞艇
(3)滑翔机
——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 气的航空器
(4)风筝
——风筝是最早出现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
(5)飞机-军用飞机
苏30
苏27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机
幻影2000
F-117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5)飞机-民用飞机
航空器的国籍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多)重国籍,它具有其登记 国的国籍; ——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民用航空器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条件、程序由登记国的 国内法规定; ——民用航空器登记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这是从事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
•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承认航空器依其 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并据此烙上 所属国籍的印记,从而使该国在国际法上 享有国籍规则的若干权利与义务。
• ——航空器国籍不具有自然人国籍类似的 法律效力,也不能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 籍,就认定或拟制航空器是其登记国领土 的一部分。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我国民航的分类方法:
• 干线客机(使用于国际航线和国内主要大城市之间主 干航线上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上)
• 支线客机(用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在一定区域内 飞行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下,航程在3000公里以 内)
民用飞机按起降的场所分为: ➢陆上飞机 ➢水上飞机 ➢水路两用飞机
中国哈尔滨飞机公司生产的水轰—5水上飞机
航空器按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
(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
系留气球
热气球
(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
• ——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 多数使用的是氦气。
• ——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 的空运旅客的航线。
民航法律法规与务实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No Image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2
一、航空器的含义
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 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 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 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 义) 。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 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凡不依靠空 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 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 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排除:气垫 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
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 器”(军事、海关、警察等专用航空器)两部分,分别具 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特征(P59) • (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 • (2)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 • (3)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
2.通用航空飞机 分类: ➢ 公务机 ➢ 农业机 ➢ 教练机 ➢ 多用途轻型飞机(游览、救护、体育、空中摄影等)
(一)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 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许可遵照其中 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 上降落。”但经特许进入一国的航空器,其地位《巴 黎公约》作了相应规定(P60)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
30
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 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国籍,不承认 航空器的双重国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 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为另一国登记,亦就是说,公 约允许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 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
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 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 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管辖, 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No Image
第二节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货机
邮政航空公司货机
空客A300全货机
农业机
中国南昌飞机工业公司研制的农—5农业机
体育运动飞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公务机
空客A380
(6)直升机
S-92直升机
阿帕奇直升机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8)扑翼机
(8)扑翼机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航 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1)旅客机按照航程的远近可以分为 • 远程客机(航程在8000公里以上) • 中程客机(3000公里至8000公里) • 短程客机(航程在3000公里以下) • 中远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上) • 中短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下) (2)按照发动机来分: • 活塞式发动机(1958年前) • 喷气式发动机(1958年后)
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 和建筑的作业飞行; • (4)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5)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6)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 • (7)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的区别
•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 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 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 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齐柏林飞艇
兴登堡号飞艇
(3)滑翔机
——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 气的航空器
(4)风筝
——风筝是最早出现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
(5)飞机-军用飞机
苏30
苏27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机
幻影2000
F-117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5)飞机-民用飞机
航空器的国籍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多)重国籍,它具有其登记 国的国籍; ——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民用航空器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条件、程序由登记国的 国内法规定; ——民用航空器登记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这是从事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
•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承认航空器依其 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并据此烙上 所属国籍的印记,从而使该国在国际法上 享有国籍规则的若干权利与义务。
• ——航空器国籍不具有自然人国籍类似的 法律效力,也不能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 籍,就认定或拟制航空器是其登记国领土 的一部分。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我国民航的分类方法:
• 干线客机(使用于国际航线和国内主要大城市之间主 干航线上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上)
• 支线客机(用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在一定区域内 飞行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下,航程在3000公里以 内)
民用飞机按起降的场所分为: ➢陆上飞机 ➢水上飞机 ➢水路两用飞机
中国哈尔滨飞机公司生产的水轰—5水上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