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通用工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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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及适应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第Ⅰ、Ⅱ类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材料、外购件、各零部件和成品的检验规程及要求。

1.2 本规程适用于第Ⅰ、Ⅱ类压力容器材料(包括板材、管材、锻件、焊材、标准件等)验收及制造中的各工序检验。

2. 引用标准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 《压力容器》

GB151 《管壳式换热器》

JB4710 《钢制塔式容器》Ⅰ

JB4731 《钢制卧式容器》

HG20584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

GB713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3. 材料检验

3.1通用要求

3.1.1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守则引用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3.1.2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3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

3.1.4本公司购置压力容器产品承压零部件用材料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3.1.5本公司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3.1.6质量证明书中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断后伸长率)应同时符合相应材料标准以及《固容规》规定,材料责任师应对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3.1.7材料复验

3.1.7.1购进的压力容器承压零部件用材,如对质量证明书中的某项性能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进行复验。

3.1.7.2设计图样要求对材料进行复验的,应当进行复验。

3.1.7.3《固容规》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必须规定进行复验后方可投料使用。

3.1.7.4没有完成的材料检验及复验,无标记或未经材料责任师签署验收入库单的材料不得进入下料现场。

3.1.8钢板超声检测

3.1.8.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2)在湿H

2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固容规》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5)设计图样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3.1.8.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固容规》

规定合格等级的规定,如设计图样有特殊要求的按设计图样规定。

3.1.9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且下料人员必须具有代料批准单或通知单,并且在下料记录表上做详细记录。

3.1.10投入下料现场的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未种植本单位材料代号标识及检查员见证标记,不允许进行划线下料。

3.1.11主要受压元件用材必须进行标记的种植,且应经材料检查员确认。在使用中始终保留有标识,当制造中需要使用时,应进行标记的移植,并有检查员的确认标记。

3.1.12境外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本公司使用境外材料,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固容规》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固容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3)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本公司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3.1.13境内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钢板(带),也应当符合3.1.12中(1)和(3)的规定。

(2)除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以外的钢板(带),应当经过技术评审。

3.2、钢板的验收

3.2.1钢板的质量证明书中力学性能、化学成分、交货状态、无损检测检验按本守则3《材料使用通用要求》执行。

3.2.2对采购中供需在合同协议中注明的附加要求、设计增加的特殊要求等,也应进行资料的审查。

3.2.3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合同未明确时,单轧钢板通常切四边交货;钢带通常不切边交货钢带和连轧钢板厚度精度按普通精度。

3.2.4 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其制造钢板标准中的规定。钢板的厚度偏差用游标卡尺、板厚千分尺、超声测厚仪等检测,测点距离板边必须大于50mm处测量,检测不少于5点,如图1所示。

图1

3.2.

4.1不锈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其制造钢板标准中的规定。按照GB24511标准《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的制造钢板,其厚度允许偏差见表3、表4、表5。

3.2.

4.2 GB713标准的厚度允许偏差按GB/T709的B类的规定,见表6

表6: GB713标准厚度允许偏差 mm

3.2.5钢板不平度:

3.2.5.1钢板不平度一般不进行检测,特殊情况下(如加工管板等场合)按下述方法检测:将钢板自由放置在平面上,除钢板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压力,用一根长度1000mm左右的直尺,在距钢板纵边至少25mm和距横边至少200mm区域内的任何方向,测量钢板表面与直尺之间的最大距离,其差即不平度。

3.2.5.5 GB24511标准不锈钢热扎厚钢板的不平度:见表11

3.2.5.8 Q235-B钢板、GB713标准《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的不平度允许偏差按GB/T709标准的规定,见表14、15。其中,单轧钢板按照下列两类钢,分别规定钢板的不平度。

钢类 L: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值≤460MPa,未经淬火或淬火加回火处理的钢板;

钢类H: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值>460~700MPa,以及所有淬火或淬火加回火处理的钢板;

3.2.5.8.1 单轧钢板的不平度,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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