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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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治安管理体制研究与思考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张荆

2016年01月04日12:35 来源:人民网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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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张荆

日本的社会治安管理独具特色,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曾出现长达30年的经济高度增长期,被誉为“日本经济奇迹”。更让国际犯罪学界称道的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它摆脱了许多西方国家出现的犯罪率同步增长的“怪圈”。据统计,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日本除了性犯罪、过失犯罪有所增加外,财产犯罪(盗窃、诈骗、贪污、买卖赃物等)、凶恶犯罪(杀人、抢劫等)、粗暴犯罪(伤害)均有所下降。进入七十年代后,各种类型的犯罪出现了全面下降的趋势。日本的“警察交番制度”(或称“社区警察制度”)被认为是日本治安管理的重要模式。2014年巴西举办世界杯足球赛,巴西政府曾邀请日本治安管理专家到巴西传授和帮助建立“警察交番制度”。日本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有许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的社会治安状况分析

(一)日本的社会治安现状

刑事犯罪率是考察一个国家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从日本犯罪数量的历史数据分析,1997~2003年日本的刑法犯认知件数连续6年增加,2003年是日本战后犯罪数量的最高点,刑法犯认知件数[2]高达285万件。此后逐年下降,2012年刑法犯认知件数下降至1382121件,与20003年相比减少了1467879件,下降幅度为51.5%,其中,盗窃犯罪数量的大幅减少是犯罪总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以2012年的统计为例,盗窃犯的认知件数与2011年相比减少92678件,占刑事案件减少总数的94%,。

(一)重要刑法犯

重要刑法犯[3]对社会治安和民众安全感影响最为直接和明显。2012年日本的重要犯罪认知件数为9559件,是2003年以来的最低。其中,⑴杀人。2012年为1030件,是1945年战后以来最低。在杀人案件中,杀人者与被害者为亲属关系的为473件,占45.9%,其中,夫妻配偶之间的杀人案件153件。杀人案件的破案率2012年为93.5%。⑵抢劫。2013年认知件数为3658件,比2003年的抢劫犯罪高峰时点减少了52.3%。从抢劫目标分析,入室抢劫1365件,其中,抢劫24小时便利店的占45.9%,抢劫其他店铺占25.4%;非入室抢劫2293件,其中街头抢劫49.4%。⑶强奸和强制猥亵。2013年分别为1240件和7263件,分别比上一年增加了4.6%和5.7%,这是八年间连续下降之后首次出现的上升。⑷放火。2013年为1033件,减少5%,并已连续十七年下降。⑸诱拐和贩卖人口。2013年为188件,比上一年增加27.9%,诱拐和贩卖人口中女性被害者占85.1%,6~12岁的比例最高,占36.7%。

(二)一般刑事犯罪

从表3-1可以看出,2013年日本一般刑事犯罪的类型中,扒窃案件数最高,134876件,其次为入室盗窃115155件,再其次为汽车盗窃和抢夺。2013年一般刑事犯罪认知件数与上一年比较有所下降,其中,下降最明显的是抢夺。在汽车盗窃案件中,在日外国人所占比例是日本本国人的2.6倍。

二、日本社会治安管理的国际地位

从表3-2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1年~2010年期间,日本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无论在犯罪认知件数和犯罪发生率上都处于较低位置。以2010年为例,每10万人的犯罪发生率英国为7519件,为最高,其次为德国7253件,法

国为5491件,美国为3346件,而日本仅为1239件。其6倍低于英国和德国,4倍低于法国;3倍低于美国。

※数据来源于法务综合研究所编《平成24年版犯罪白书》

http://hakusyo1.moj.go.jp/jp/59/nfm/images/full/h1-4-1-01.jpg

对日本为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之原因,国际上各种研究结论颇多,观点各异。不过,对于日本在社会治安管理中警察组织的运营高效,警察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卓有成效工作,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和联动机制,以及市民与警察的协力管理治安等国际社会给予了较一致的肯定。

第二节日本的公安委员会制度与警察组织

传统的日本警察制度代表着国家机器和国家的基本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逐渐从外交、财政、军事等国家职能中分离,具有了相对的独立职能,这种相对独立职能主要表现为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近代日本警察制度始于1874年(明治7年),由司法部管辖的“警保寮”移交到内务省管理,这项改革使中央警察系统归内务部管理运营,地方警察系统归都道府县知事管理,管辖权得到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8年,日本在“联合国占领军”政策的引导下,制定了第一部《警察法》,明确采用了国家与地方警察制度;市、街道、村自治体警察制度。两种警察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表现出效率低、不经济等问题。1955年,日本对原有的《警察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警察的行政活动单位设置到都道府县,实现了警察制度的一元化,同时,国家设置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察厅,地方设置了都道府县安全委员会和警察本部[4]。这一警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一直延续到今天。

目前,日本的警察组织大体分为八个层级,即⑴最高管理者为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主要组织机构如下,⑵国家公安委员会;⑶国家警察厅;⑷大区警察局;⑸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⑹都道府县警察本部;⑺警察署;⑻交番、派出所及住在所。

一、公安委员会制度

在1955年《警察法》修订基础上,国家建立的公安委员会,主要作用是确保警察行政运营的民主化,避免党派倾向及保持政治中立性,确保社会治安的内阁行政责任,以及对警察行政实施监督权。

(一)公安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公安委员会分为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地方公安委员会两部分,⑴国家公安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国家警察厅,国家公安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委员由参众两院同意后,由总理大臣任命。⑵地方设置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根据管辖范围,设3~5名委员,委员需由县议会通过,县知事[5]任命,委员原则上采取非常勤委员制[6],委员会具有监督管理都道府县的警察机构的职能,国家和地方的公安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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