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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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高管发〔2010〕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改制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收入调整、资产增值等原因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季度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申请改制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

第一条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

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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