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范围
以《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据。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二)认定建筑面积
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业提升”类
“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工改总部经济用地、工改都市型产业(由各区政府认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不计收地价款;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或《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9号)的规定,经批准可分割转让的情形,按照新规划条件下工业用途市场价的150%计收。
二、“工改居”类
(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
(二)协议出让类
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
三、“工改商”类
(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照以下补偿标准补偿: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二)协议出让类
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第五条:“旧村庄”更新项目
“旧村庄”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
第六条:“旧城镇”更新项目
“旧城镇”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
第七条公益性用地
(一)超出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挂账收储标准补偿;如属
于协议出让类,按协议出让标准免收同等面积地价。
(二)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足15%的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该面积不予补偿;如属于协议出让类,该面积按土地市场价格100%计收。
第八条对于不低于3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土地市场价格5%的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本计收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原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地价计收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协议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向国土部门递交出让申请,均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涉及村集体用地需要村民表决的更新项目,本标准施行前改造方案已通过村民表决的,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计收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