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加强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选派的董事。
第三条在同一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人数超过一人的,设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由国有产权代表中担任董事长的人员担任,国有产权代表中没有担任董事长的人员,由国有产权代表中担任副董事长的人员担任,国有产权代表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人员,由省国资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勤勉敬业,作风严谨;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任职企业行业情况,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精通法律、经济、财会、企业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国有产权代表。
第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代表省国资委正确行使表决权;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三)依法维护省国资委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贿赂,不泄露企业秘密;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企业的同类业务;
(五)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企业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六)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现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职;
(八)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国有产权代表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国有产权代表每半年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履职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表决情况;加强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凡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权力清单以外的,应由或授权企业自主决策提交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不需事前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九条国有产权代表应当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需由股东(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四)境外非主业投资、合资合作,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该公司的股权;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建议,报省国资委主任批准。国有产权代表按照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建议,在公司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于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报告中应当写明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
在同一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人数超过一人的,国有产权代表向省国资委报告第九条所列事项,由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负责。报告事项必须征求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可以单独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或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对应报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二)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照省国资委批复意见,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四)有关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评价,按《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和董事会、董事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省国资委批准。批准前,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自身原因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省国资委视损失情况及其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或免职解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领管字(2016)402号)同时废止。(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