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服务的制度规范和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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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的制度规和服务承诺为规学校教学秩序,打造优质教学环境,进一步促进服务发展、服务师生,示小学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一、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及考核使用制度;以“学规、强师德、树形象”为主题,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二、模执行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执行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倾心呵护学生成长。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家长,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呵护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四、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按照市颁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课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加强过程管理,全面推行质量承诺。

五、强力规学校收费。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坚决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教材管理,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严禁乱印教辅资料;严肃查处学校部的乱收费行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严格收支两条线。

六、全面推行校务。严格按照区教委要求,利用教职工

代表大会、家长会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及师生员工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上级、师生、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真诚热情服务群众。本着“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精神,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忱、服务周到;执行公务,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一视。

八、全面提升办事效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建设学习型、廉洁型、高效型的领导班子为目标,保障政令畅通。

九、切实加强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以上服务承诺,热忱欢迎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和上级机关进行监督。

德钦县示小学

2014年3月5日

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学校部的规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决定实行服务承诺制,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特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1、教书育人、服务育人、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一切从学生出发,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思想,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2、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3、尊重家长、家长来访热情接待、平等交谈,不训斥、不指责。

4、廉洁从教,不收受家长财务,不利用教师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坚决反对有偿家庭教学。

5、依法办事、规收费、严禁教师个人向学生推销、发放各种学习、活动材料,不擅自向学生收费。

6、如对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不满意的可以到校长室投诉。

7、如对学校工作不满意的,可到教育局督导室投诉。

8、学校设立服务承诺事项办理登记制度,及时听取家长、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9、投诉:校长室8413056

校长:

副校长:

学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职能部门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办公室和全体教职员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社会群众、学生家长(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学校咨询、办理事项,应在职责围,依据法律、法规,在承诺的时限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凡属学校或教职员工职责围能解决的,3个工作日予以办结或答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各项事务具体办理时限。

第五条学校明确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应当在办公场所醒目上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批复或者答复服务对象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条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学校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学校校长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认为学校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学校校长室投诉。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示小学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钦县示小学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全体教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教职员工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了解校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责任。

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耐心解答,语言文明,做好记录。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

第五条群众和家长到学校办理有关事宜,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并告知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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