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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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宪法监督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可靠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的前提下,分析了当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关键词:违宪审查缺陷建议
目录
前言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1)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2)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2)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2)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3)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3)
(四)明确了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和制裁措施 (4)
三、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4)
(一)缺乏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4)
(二)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 (5)
(三)违宪审查范围不完整 (5)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6)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6)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前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完善我国宪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基本途径。而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已经受到我国的充分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建立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对于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违宪就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行为。违宪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而在不存在根本意义的宪法的国家中宪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违宪审查则指的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以宪法条文及精神为依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查、裁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只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行为。1基于违宪审查的特殊性,违宪审查具有不同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定审查程序和方式。违宪审查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审查结论都是最终结论,具有终局性。
1
胡肖华,《违宪审查原则论》,《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2010 年第3期。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法治文明的推进,就必不可少的要求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必要措施。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任何机构解决法律违宪的问题,宪法就不能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违宪审查,对于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然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进而规范法律体系的秩序。2其次,违宪审查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总而言之,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限制,实际上就是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设计出的一种方案。因此,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协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并最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
2
孙万强,郭丽新,《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立法法》第 78 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些规定,都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我国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我国《宪法》第 62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立法法》第 88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第 67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立法法》第 90 条规定,我国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4。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我国《宪法》第 70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 37 条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作用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第 17、18 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
3
高凛,《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学、行政法学》,2010年第8期。
4
吴玉英,《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