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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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狭义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二)限期治理的特点
1.法律强制性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限期治理的对象一般是重点污染源,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全国排
放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1988年的调查资料表明,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70-80%来自3000多家污染大户。把这些污染大户作为重点实行限期治理,就可以有效地控制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这样,就可把行业环境管理和区域环境管理相结合,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积极性,选择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严重、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由于限期治理项目技术比较成熟,管理抓得紧,建设周期一般也比较短,因而使限期治理取得明显的效益,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限期治理项目,一般是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环境问题。解决这些污染问题,可以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9条、第39条对限期治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罚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另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复垦规定》、《水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都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的制度。
环境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1、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做出了变通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限期治理的范围可分为:
(1)区域性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区域。
(2)行业性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行业某项污染物的行业性限期治理。
(3)企业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企业的排污超标情况进行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构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