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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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切入

杜小丽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对法益保护的双重前置,使得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规定的法定犯的入罪更为便捷,而出罪通道不畅,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容易侵犯行为人的权利.法定犯认定参考行政法制定标准的相对性为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预留了解释空间.应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合理构建抽象危险犯类型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实现个案正义.在实体法方面,应提倡法益的合目的性考虑,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中适用“但书”进行实质解释;于程序法方面,在加强有效辩护、灵活适用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同时,尤应强调鉴定意见的规范适用.以刑事政策类理由直接出罪和由被告人承担犯罪不成立的证明责任不是妥适的出罪路径.

【总页数】13页(P40-52)

【作者】杜小丽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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