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
因素。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倍。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职权化倾向有所
减轻,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真实状况考察可知,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辩诉交易引入后,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应判的罪行和刑罚讨论,在原来的审理程序基础上,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协商的权利,法院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交易内容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权利。在事实清楚情况下,为当事人开辟了新的解决路径,体现了被告人的参与行为,增强了双方的对抗性和平等性。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使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而辩诉交易的适用有利于这一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1)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保障。造成被害人利益保障不及时、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在于
对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缺陷。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允许被害人参加辩诉交易程序,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的权利,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作协议的内容,无疑会使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2)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首先,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对于社会来说,允许对手分享利益和价值不是更好吗?被告人接受惩罚或将这种接受作为一种好行为欢迎它不是更好吗?” 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被告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避免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诉讼顽疾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较轻的罪名或较少的罪数起诉,从而获得实际的利益。因此在辩诉交易进行的过程中,获益的不仅是被害人,也包括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激增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目的,还可以在客
观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合理均衡。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程序环境。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辩诉交易的内容,但从中不难发现,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进行简易化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如此之广,并且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已经为审前辩诉之间默式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空间。尽管这两个只能作为司法解释的文件,还不具备将辩诉交易正统化的资格,但司法实务界对辩诉交易所持的欢迎态度却可见一斑。
我国已经具备了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和
发展的制度环境。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含有一些辩诉交易成分,如监察机关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那些坦白认罪并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了重要作用的犯罪嫌
疑人,在提起公诉时是有所考虑的;而对那些认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则是采取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此外,辩护制度、代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为我国辩诉交易的构建提供了有利土壤。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产生了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的人。而如果通过辩诉交易的形式使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意,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目前正在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使检察官的责权相统一,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裁量权,将确保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
的适用。
以上的论述,说明了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二、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在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事实上是存在争议的。反对者主要认为,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尚不适于该制度的实行,甚至对该制度的运行形成制度障碍。这里的制度障碍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其实,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是难以完全再现其原有生存的制度土壤。反对者所称的这些制度障碍事实上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所在。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是根据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可能的缺陷,采用相应的制度或措施加以规避,而不是彻底将其拒之门外。
(一)限制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
辩诉交易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追诉主义的例外。将对犯罪的追诉权完全赋予私人,毕竟会使犯罪分子受处罚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操之不慎,很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