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4期)【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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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
报奖励办法
(第4期)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当地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控制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
资源、果业收储、养殖
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迫交
易、恶意竞标、非法垄
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六)在各类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欺
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
滋事、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七)开设赌场、强迫组织容留妇女
卖淫等操控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
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及采取故意
伤害、非法拘禁、打砸抢夺等手段暴
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处理,受雇他人
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十)其他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
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等破坏
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
市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违
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
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
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网络账号、
网络昵称等)、住址、通讯方式、主
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
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各级扫黑办、公安机关应明
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
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
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
信箱等。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
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
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
的密码作为本人的代码,各级扫黑
办及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
反馈、奖励。
第七条各级扫黑办及公安机关对举
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
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
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
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
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举报的每一
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
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
索并在奖励具体范围内的,都要按
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对违反工作
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
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
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
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九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市扫黑办、市公安局举报的,由市扫黑办、市公安局具体实施;向县区扫黑办、公安局举报的,由受理举报单位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落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
奖励人民币20000元;(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
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起诉的,奖励
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
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
民币2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
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
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
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
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
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
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
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
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
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
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
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
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
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
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
活动。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
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
等犯罪的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
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
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
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
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
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
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
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
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
犯罪。
第十二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
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
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
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
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
序以各级扫黑办、公安局受理举报
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
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
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
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
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