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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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一)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195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指出:“信用社是劳动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198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指出:“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银行的助手”。 199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国发﹝1996﹞33号﹚文件指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15号)指出:“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从2004年起,经过5年的工作,我们咸阳市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目前属股份合作制地方金融机构。
(二)任务
信用社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任务而确定的。1953年起信用社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的规定信用社任务:“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发展农村储蓄和低利贷款,为农副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1963年起,信用社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人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社所规定的主要任务:“在本公社范围内吸收农村的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副业生产和生活上某些临时性的困难”。198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在本社范围内,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放各项贷款,支持集体和农民个人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打击高利贷,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199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指出:“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
主要文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2003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三)地位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国务院2003年15号文件明确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即:主体地位。为什么这样说,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农业的基础地位及其特点,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主体地位。
2、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个金融机构的功能及任务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
3、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种类型金融的服务对象也决定了合作金融的基础地位
4、农村信用社本身的特点及职能决定了它的主体地位
(四)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题力量,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逐步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促进成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村信用社的首要服务对象是入股合作的各个成员,它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遍布农村,通过为广大的社员提供灵活而优惠的储蓄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促进城乡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处于社会经济体系的基层,城乡中小企业是它的重要服务对象。城乡工商、运输、服务等中小企业,因其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技术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多数经济效益较差,预期风险较高,在信贷方面难以被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大型金融机构列为计划服务对象,农村信用社能够充分灵活地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生产、流通和服务规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成为繁荣城乡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3、促进城乡贫困居民走向富裕。消除贫困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而贫困更多地存在于不发达的城郊和穷乡僻壤。实践证明,尽快地、全面地消除贫困,单靠国家无偿地救济、补贴、扶贫是难以彻底凑效的。但是如果通过农村信用社组织贫困居民互助自救,不仅能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社还可以通过为贫困家庭提供贷款服务,同时提供技术与管理服务,将更多的贫困户及个人引向致富之路,促使他们勤耕其田、劳工经商;立志治穷致富,走向共同富裕。
4、促进城乡不发达社区走向现代化。农村信用社多植根于不发达社区,因此,它能够对这些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诸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贫困社区,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金融活动,能够使这些社区从长期不发达的状态下解脱出来,逐步走向现代化。它的作用表现在:(1)能加速这些社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发挥潜在的优势;(2)加快不发达社区工业化、商品化进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剩余劳动力,增加产品生产和财富积累;(3)通过提供教育、科技和文化投资,加速发达社区文教、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力素质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5、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遍布城乡各地,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是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金融成分,因而也是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1)通过储蓄存款活动,可以蓄积大量闲散资金,增强城乡居民的购买力,调节货币流通。同时,通过贷款活动,将储蓄存款转为生产性与流通性资金,生产与销售适销对路的商品,增加有效供应,加速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城乡供求平衡,稳定货币流通秩序。(2)通过灵活、优惠的贷款活动,可以控制城乡高利贷活动,减轻高利贷这一破坏城乡金融秩序的不安定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3)通过示范城乡金融服务,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要,引导民间自由借贷,协助中央银行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与指导,为稳定金融秩序创造条件。(4)通过自觉接受中央银行的领导、管理与监督,贯彻执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为抑制通过膨胀和稳定币值做出积极努力。
(五)体制的沿革
1、改革开放以前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次曲折
⑴、信用社(信用分部)管理委员会:由于“左”的思想影响,1958年农业社试建信用部,规定“信用部是农业社的组成部分,直接受中共农业社党支部及社管会领导。业务上受国家银行指导。”“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合并,改为公社信用部,原有的社员代表和理、监事会即被取消,按照省人行《关于公社信用体制的意见》,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管理区信用分部(即信用社),直接由公社和管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同时受上级银行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信用分部没有单独建立相应地民主管理组织。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共陕西省委及省人行的有关规定,恢复了农村信用社建制,全省信用社恢复了内部管理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
⑵、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197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根据人总行指示,学习河南省信用社贫下中农管理的经验,在全省推行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组织。1975年陕西省贫下中农协会和省人行制定了《陕西省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办法》,在地方党委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