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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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简介
(一)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
195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指出:“信用社是劳动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198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指出:“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银行的助手”。
199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国发﹝1996﹞33号﹚文件指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
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15号)指出:“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从2004年起,经过5年的工作,我们咸阳市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目前属股份合作制地方金融机构。
(二)任务
信用社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任务而确定的。
1953年起信用社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的规定信用社任务:“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发展农村储蓄和低利贷款,为农副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1963年起,信用社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人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社所规定的主要任务:“在本公社范围内吸收农村的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副业生产和生活上某些临时性的困难”。
1984年《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在本社范围内,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放各项贷款,支持集体和农民个人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打击高利贷,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199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指出:“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
主要文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
2003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三)地位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国务院2003年15号文件明确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即:主体地位。
为什么这样说,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农业的基础地位及其特点,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主体地位。
2、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个金融机构的功能及任务决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
3、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种类型金融的服务对象也决定了合作金融的基础地位
4、农村信用社本身的特点及职能决定了它的主体地位
(四)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题力量,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逐步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促进成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农村信用社的首要服务对象是入股合作的各个成员,它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农村信用社遍布农村,通过为广大的社员提供灵活而优惠的储蓄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促进城乡中小企业发展。
农村信用社处于社会经济体系的基层,城乡中小企业是它的重要服务对象。
城乡工商、运输、服务等中小企业,因其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技术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多数经济效益较差,预期风险较高,在信贷方面难以被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大型金融机构列为计划服务对象,农村信用社能够充分灵活地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生产、流通和服务规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成为繁荣城乡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3、促进城乡贫困居民走向富裕。
消除贫困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而贫困更多地存在于不发达的城郊和穷乡僻壤。
实践证明,尽快地、全面地消除贫困,单靠国家无偿地救济、补贴、扶贫是难以彻底凑效的。
但是如果通过农村信用社组织贫困居民互助自救,不仅能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
农村信用社还可以通过为贫困家庭提供贷款服务,同时提供技术与管理服务,将更多的贫困户及个人引向致富之路,促使他们勤耕其田、劳工经商;立志治穷致富,走向共同富裕。
4、促进城乡不发达社区走向现代化。
农村信用社多植根于不发达社区,因此,它能够对这些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诸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尤其是在贫困社区,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金融活动,能够使这些社区从长期不发达的状态下解脱出来,逐步走向现代化。
它的作用表现在:(1)能加速这些社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发挥潜在的优势;(2)加快不发达社区工业化、商品化进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剩余劳动力,增加产品生产和财富积累;(3)通过提供教育、科技和文化投资,加速发达社区文教、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力素质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5、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遍布城乡各地,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是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金融成分,因而也是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1)通过储蓄存款活动,可以蓄积大量闲散资金,增强城乡居民的购买力,调节货币流通。
同时,通过贷款活动,将储蓄存款转为生产性与流通性资金,生产与销售适销对路的商品,增加有效供应,加速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城乡供求平衡,稳定货币流通秩序。
(2)通过灵活、优惠的贷款活动,可以控制城乡高利贷活动,减轻高利贷这一破坏城乡金融秩序的不安定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3)通过示范城乡金融服务,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要,引导民间自由借贷,协助中央银行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与指导,为稳定金融秩序创造条件。
(4)通过自觉接受中央银行的领导、管理与监督,贯彻执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为抑制通过膨胀和稳定币值做出积极努力。
(五)体制的沿革
1、改革开放以前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几次曲折
⑴、信用社(信用分部)管理委员会:由于“左”的思想影响,1958年农业社试建信用部,规定“信用部是农业社的组成部分,直接受中共农业社党支部及社管会领导。
业务上受国家银行指导。
”“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合并,改为公社信用部,原有的社员代表和理、监事会即被取消,按照省人行《关于公社信用体制的意见》,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管理区信用分部(即信用社),直接由公社和管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同时受上级银行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信用分部没有单独建立相应地民主管理组织。
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共陕西省委及省人行的有关规定,恢复了农村信用社建制,全省信用社恢复了内部管理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监事会。
⑵、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197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根据人总行指示,学习河南省信用社贫下中农管理的经验,在全省推行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组织。
1975年陕西省贫下中农协会和省人行制定了《陕西省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办法》,在地方党委统
一领导下,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有公社领导和社干参加的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
贫管会是群众性的监督管理机构。
它的职能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和人民银行协助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⑶、行社合一:1978年,按照人总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信用社通银行营业所合为一个机构。
信用社作为银行基层机构性质,取消了原来的民主管理组织,建立了信用社管理委员会。
由所在公社领导、信用社干部和社员代表组成,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工作。
2、改革开放以后信用社体制改革
⑴、“三性”的恢复。
1979年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也开始改革。
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信用社要“坚持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性质”,根据这个精神,省政府批转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政府的批转文件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指导方针,搞好体制改革工作,彻底改变过去把信用社作为银行基层机构的思想和一整套‘左’的管理办法,并依照合作金融的特点,改革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从而使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重新确定社员的主人翁地位和代表大会制度,由理事会、监事会对信用社实行管理和监督。
信用社体制改革基本做了八方面的突破:①发展新股、突破入股限额。
农民、农村职工个人可以入股,乡镇企业和经济联合体也可以集体入股,股数不限,并实行股金保息、分红制度。
②实行民主办社,突破“官办”模式。
真正由社员群众当家作主,社员代表有权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业务计划和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
③灵活经营业务,突破指标限制。
农行不再下达转存指标,信用社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要和群众要求灵活经营,充分运用资金多存多贷。
④自主发放贷款,突破银行审批。
信用社贷款在政策、计划许可氛围内,按照本社和县联社的规定,自主决定,不再报银行审批,费用开支也照此办理。
⑤扩大服务领域,突破贷款对象限制。
凡属农村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供销社外)和农户的存贷业务都作为信用社的经营范围。
信用社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农村工商业和乡镇企业贷款。
⑥试行利率浮动,突破档次限制。
信用社在执行国家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可以从实际出发,按贷款对象、用途、经济效益、信用好坏和资金供求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浮动。
⑦改革劳动制度,突破“铁饭碗”。
信用社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期满,重新考核,表现好的留用,还可任领导职务,不称职的辞退。
⑧坚持按劳分配,突破平均主义。
信用社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经营成果
同职工个人的责权利结合,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克服平均主义。
⑵、行社脱钩-合作制性质的恢复
1996年11月12日陕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依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农金改办(1996)46号文件批复》,以陕农金改(1996)1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宣布全省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通知》。
到年底,咸阳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正式与农业银行各级机构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同时成立了咸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社的改革及业务和管理工作。
1998年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科,体改办的人员归并人行合作科,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各项工作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
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合作制性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发﹝1996﹞33号﹚,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二是按合作制性质的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
县﹙区﹚联社由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组成,变为法人单位,联社营业部为联社内设营业部门;信用社主要是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1997年-1978年,在两年时间内,咸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及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全面规范农村信用社实施方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规范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先后对信用社和县联社进行了规范。
①信用社的规范
规范工作坚持了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推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金融体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国家对合作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四是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
通过规范,一是信用社的股权设置体现了结构的合理性、群众性和广泛性。
规范前,全市信用社股金为2821万元,规范后,股金增加到3935万元,增长39.5%,其中:新增农户股1119.3万元,法人股82.3万元,员工股175.2万元;二是民主管理得到加强。
全市225个信用社中的190个信用社分别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一票”制,选举产生理、监事会各190个,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三是更加明确了支农服务方向。
规范中,信用社都分别制定了《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实施方案》和《优质服务规范化细则》,通过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为社员服务,做到支农服务到位,信贷资金到位。
;四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②县区联社的规范
1991年-1996年,在农业银行的管理下,县﹙区﹚信用联社属于非法人团体组织,联社营业部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县﹙区﹚联社和农业银行县﹙区﹚支行实行“两块牌子”,人员与支行信用合作管理科﹙股﹚是“一套人员”,联社主任一般由农行县﹙区﹚支行主管信合工作的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信合科﹙股﹚长兼任。
1998年,在基本完成了信用社规范工作后,全市规范县﹙区﹚信用联社工作全面展开。
到1998年9月21日,全市14个县﹙区﹚信用联社完成了规范工作。
规范后,全市225个信用社按2-10万元的股额分别向管辖联社入股2337.7万元,14个联社机关员工409人按5-1000元入股49.22万元,14个县﹙区﹚联社股金总额达到2386.9万元。
各联社共选出社员代表799人,分别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监事会各14个。
各联社理、监事会共聘任联社正、副主任36人﹙理事长兼联社主任﹚,监事长14人。
联社的名称由“ⅹⅹ县﹙区﹚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ⅹⅹ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法人单位。
2000年经人总行批准,由14个县(市)区联社入股,成立了西北首家---咸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市联社属法人机构,但不设立营业部,对外不办理业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
其金融监管工作仍由人民银行及以后分设的银监局负责。
2006年,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撤销了咸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随之,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咸阳市设立了办事处,属派出机构,其职能是代表省联社对全市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⑶、统一法人社-产权制度的改革
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15号〉及陕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信联发﹙2004﹚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重新确定新的产权形式。
14家信用联社按照产权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结合实际实行股份合作制。
即以县﹙市区﹚为单位,将信用社和信用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
信用社、信用联社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把信用社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
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到2008年底,已有12个县区统一了法人社,原乡镇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联社的分支机构。
三原、泾阳两个县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仍为两给法人社。
6.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
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对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概括为: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基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用社的民主管理;二是省联社的管理、指导、服务和协调;三是国家金融监管。
1、信用社基本管理体制
从信用社创办到现在,按照信用社的章程,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机构,主要是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
⑴、社员和股金
信用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凡居住在一个联社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数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联社的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信用社股本金由自然人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
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惠优先服务的前提。
投资股是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
资格实行“一人一票”制,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数,股金每股为1元,自然人入股金额为200元、500元和1000元3个档次,由各县(市)区联社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合理选择。
法人股最低10000元,在股金结构中,投资股不得低于30%。
截止2008年底,咸阳市农村信作社社员总数达到83000多名,股本金总额达到37000多万元。
⑵、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职工、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社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制订或修改章程;
②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③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④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⑤审议批准联社发展规划,决定联社经营方针;⑥审议批准联社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⑦对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⑶、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7—9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人员的组成中自然人不得低于1/2,其中员工理事不得超过1/3。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
理事会每季开会一次,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③制定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④审议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⑤批准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⑥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⑦选举更换理事长;⑧聘任或解聘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⑨决定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及调整方案;⑩提出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11)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联社法定代表人。
⑷、监事会。
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7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不低于1/3。
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的职权是:①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②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③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④检查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⑤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⑥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内部稽核工作;⑦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⑧对理事会的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主持监事会工作。
2、自律管理-上级管理
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指出:“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同时指出:“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按照这个精神,目前,咸阳市农村信用社上级主管部门为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日常工作由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咸阳市办事处来负责监督和落实。
其职能是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指导、协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监督保障有关政策、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完省联社确定的各项工作。
3、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际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