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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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考试院:1930 年 1 月设立,最高考试机关; • 5、监察院:1931 年 2 月设立,最高监察机关。
•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构想的五院制的区别: • 孙中山是主张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的,前提是经过训政后,人民已学会掌 握四种政权,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其目的是为了“还政于民”。 • 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实行,而且将人民的四种政权付托给 国民党,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 剥夺人民的权力,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 1931年,蒋介石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由林森接任。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修 订《国民政府组织法》,大大地削减了主席的权力,使之成了虚位元首,不再 成为政争目标。 • 2、国Leabharlann Baidu政府委员会 • 是一种合议制的机构,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会议—国民政府委员会。 • 国民政府内部直属机构: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 • 1928 年后改设文官、参事、主任三处。
• 区为市以下自治组织,设区民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区公所(行政机关)、 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及监督委员等。 • 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的层级和名称: • 区、乡(镇)、闾、邻。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 • • (一)国民党中政会的决策和国民政府的决策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中政会。 1、中政会的决策形式、程序和特点: 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主要有常会和临时会(特别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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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 市的种类和建设标准: 种类:中央直辖市(直隶于行政院)和省辖市(直属于省政府)。 标准: 凡首都,人口在 100 万以上,政治、经济上有特殊情形的,设中央直辖市,具 有后两项之一而为省政府所在地者,仍为省辖市; • 人口在 30 万以上或在 20 万以上而每年税收总收入占总收入二分一以上的为省 辖市。 • 市政府设市长一人,由市长、参事、局长或科长组成市政会议,为市政府交换 意见及审议计划的重要场所,一切应兴应革事项均由市政会议通过。
• 3、推行省府合署办公制度。 • 省府合署办公制度:
• 为了提高省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和节省经费,纠正省政府各厅处亊权的分散、各 自为政的弊病,1934 年内政部提出合署办公制度,省政府秘书、保安事处及民 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一律并于省政府公署内办公,并重新划分职权,重 组经费。 • 但这一制度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行政效率不见提高,机构反而更加混乱,职责 更为不清,手续更加繁复,指挥更加不灵。
• 立法院在决策中的实际地位: • 立法院名义上是国民党最高的立法机关,形式上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 战、媾和及其他国际问题的权力,但是,由于立法院所议法案,亊先多由国民党 中政会和行政院等机关提出。可见,立法院并不是国民政府真正的立法机关或 决策机关,而是在国民党中政会领导下,审议法律、草拟法律条文、整理法规 的工作机构,是履行立法手续的办亊机构.
• (二)行政执行的重要措施 公文类别:令、训令、指令、布告、委任状、呈、咨、公函、批等九种。 • 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国民党一党专政,在执行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 1、改委员合议制为首长集权制; • 2、改良公文处理,简化施政程序; • 改良公文处理的具体措施: • (1)实行会签制度。各部会所用的咨文,除有繁复意见须绝对用咨文说明外, 一律用会签薄代替。 • (2)公文加用标点和分段,采用语体文; • (3)推行公文检查制度。速件检查每星期检查一次,总检查每两星期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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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院行政监督的局限和矛盾: • 1、《弹劾法》中所指的公务员包括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大小官吏,人数在百万 以上,而监察委员最多不过 49 人,很难做到查无遗漏。
• 2、监察委员虽有法律保障,遇亊可以直言无忌,但如案涉有力者时,当局每 因避免牵动政局,迟迟不予惩戒或放弃惩戒。 • 3、中政会对政务官的惩戒有最后决定权,这就等于说监察院对政务官没有惩 戒权。
• (二)五院及其所属机构 • 五院各自的性质及其机构设置: • 1、行政院: 1928 年 10 月设立,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下设九部(内政、 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两个委员会(蒙藏、 侨务)、一署(卫生)。 • 2、立法院:1928 年 12 月设立,最高立法机关; • 3、司法院:1928 年 11 月设立,最高司法机关;
• (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 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是适应国民党部署反共内战的需要而设立的。
• 1936年,公布了相关条例,划定行政督察区,行署内设秘书室及四科,俨然是 一级地方行政机构。 • 作用: • 专员制度在沟通省县之间联系,整顿吏治、绥靖地方及提高地方行政效率起到 了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却配合了国民党反动派对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的 反革命“围剿”,起到阻碍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的作用。
中国行政史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壹 贰 叁 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行政官员的管理
肆
• 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 南京国民政府整个中央政府包括国民政府、五院级五院所属各部三个层级。
• (一)国民政府内部组织机构 • 1、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及其职权的变化:
• 国民政府主席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训政初期,拥有较大的权力。 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主持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有权签署公布法规、发布命令,提请任免五院院长、副 院长、陆海空军副司令及各部、会长官。
• 考核内容以平日工作、学识、操行 3 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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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的惩戒形式: 奖励:分升等、晋级、记功; 惩处:分为解职、降级、记过。 年考一等晋级,二等记功,三等不予奖惩,四等记过,五等降级,六等解职。
• 总考成绩一等升等,二等晋级,三等记功,四等不予奖惩,五等记过,六等降 级,七等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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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官员的纪律和待遇 各类行政官员的纪律: 1、按期到任; 2、奉公守法; 3、忠勤服务; 4、保守秘密; 5、职务专一; 6、敦品远嫌。 行政官员的经济待遇依职位而定,其中主要有俸给、公费及恤金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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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官员的考核和奖惩 1935年公布《公务员考绩法》。 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内容: 考核分年考和总考。 年考就是各公务员在同一机构任同等职务职满一年的成绩考核,总考在公务员任 同等职务 3 次年考后进行。
• (四)国民党中政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 • 国民党控制行政活动的重要步骤: • 1、颁布《训政纲领》。从法律上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 2、提高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中政会)的地位。 • 1924年成立,是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 • 中政会内部领导体制: 委员合议制,后改为主席制,名称恢复为中央政治委员 会,汪精卫、蒋介石担任主席、副主席,职权扩大。 • 中政会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工具。
• (三)五院以外国民政府直辖机关 • 军事委员会: • 设于 1925 年,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 员选任委员长 1 人,委员若干名,委员长由蒋介石担任。
• 军亊委员会地位十分重要,实际上军亊委员会委员长同时居于党政领袖地位, 蒋介石正是利用军亊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左右朝政,控制南京国民政府的党政 大权。 • 五院以外国民政府的直辖机关: • 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外交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购料 委员会、赈务处、太湖水利工程处、督办广东治河亊务处等。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
• (一)省政府 • 对省级行政区的初步调整: • 首先,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改北京市为北平市,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将热、察、 绥、康等改为省。 • 其次,设立特别行政区和特别市,直属行政院。 • 南京国民政府省级行政单位的种类和数目:全国有 28 个省,6 个特别市(南京、 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2 个特别行政区(东省、威海卫)、2 个民 族地方政府(蒙古、西藏)共 38 个省级行政单位。 • 省政府下设秘书、保安二处,及四厅,各厅、处有其独立组织和预算,是独立 于省县之间的中间层次。
• 常会规定每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以主席或副主席为会议主席,会前由各专门委 员会提出议案,开会时就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议案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交议的 亊项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以决议的形式做出,然后交国民政府执行。
• 国民政府内部的决策一般由国民政府委员会作出,主要讨论、决议、公布法律和 解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 • 采取合议制,经到会委员多数同意才能作出决议。 • 自改为国民政府会议后,合议制遭到破坏,其职权也大大缩小,仅留下决议院与 院之间不能解决亊项之权,国民政府主席和委员也不须以会议方式决定国家大亊。
四、行政官员的管理
• (一)行政官员的类别 • 按资历和所司职务: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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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特任一级,简任八级,荐任十二级,委任十六级,共三十七级。 按官员职务性质和任用方式:政务官、亊务官两种。 (二)行政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1、选任资格 特任官由国民党中政会选任; 简任、荐任、委任均需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 2、考试制度 公务员考试的种类:分高等、普通、特种三类。 • 3、分发与任用铨叙分机关报到
• (四)县政府 • 县为南京国民政府初级行政区域。 • 县设县政府,在省政府指挥和监督下,处理全县政务,监督地方自治事务,依法 发布县令,制定单行规则。 • 县政府设县长一人,任期3年,成绩优良者可以连任。
• (五)市、县以下自治组织 • 市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的层级和名称: • 区、坊、闾、邻。以五户为邻,五邻为闾,二十闾为坊,十坊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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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1、取消了人民的监督;孙中山的五院是以人民监督为内容的 2、加强国民党的监督;中政会、中央执行委员会 3、扩大了监察院的监督范围。 监察院行政监督的三个系统: (1)监察院本部:负责对中央政府的监察亊宜; (2)派遣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进行巡回视察; (3)审计监督:监察院设审计部,掌理审计亊宜,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地 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 国民党中政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 • 中政会处于国民党和政府之间,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国民党中央 执行委员会负责,但不处理党务,不属于党务机关,中政会系国民党中央执行 委员会为实行训政,领导政府而设,但不属于政府系统,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 理政务,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和方案上对中政会负责,但在法理上仍为最 高国家机关,并非中政会的下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