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心理学理论对犯罪本质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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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个体对两个都不愿接受、竭力回避的目标,必 须选择其一而感到困惑的动机斗争状态。就犯罪 人而言,其“双避冲突”主要有实施犯罪时的“ 双避冲突”(窃时被发现,要么束手就擒,要么 杀人灭口)和犯罪后的“双避冲突”(在遭通缉 后既不想被严惩又不想自动归案,投案自首)。
③“接近——回避”型(即“趋避冲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 会秩序神圣
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 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 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 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 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 “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 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 自由反而失去保障
①“接近——接近”型(即“双趋冲突” ,只能择其一)
指个体在遇到或存在两个都具有吸引力的 目标时只能选择其一而感到困惑的动机斗 争状态。
就犯罪人而言,其双趋冲突主要有良知冲突(不 甘心堕落、怜悯心与不愿放弃满足私欲的机会) 和利益冲突(犯罪过程中不能同时满足性欲和利 欲)
②“回避—回避”型(即“双避冲突”,必须择 其一)
低层次需求中,性是犯罪的一个根源,高层次的需求中, 大部分都会联系到犯罪。比如“地位、名誉、财产”等 人类的欲望。
在我们的时代,渴求发财和力图在事业上取得成就的欲 望正在产生着犯罪,这种犯罪的结果比由于贫困而产生 的犯罪严重得多。——每个费城大学教授巴伦斯
2.死本能与犯罪
死本能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侵害他人进行毁灭的本能冲动, 是衰退和死亡的原则,是恨和破坏的动力。弗洛伊德用这 个观点解释战争。
1. 薄弱的超我与犯罪
在三者不平衡的结构中,本我过强,也就 是说人的本能冲动太强,超我薄弱,就好 比一匹未驯服的烈马与一位骑术不精的骑 手,控制不了本我的非理智冲动与欲望, 当追求自我的享乐而不顾及社会行为规范 时,就走向犯罪。
2.严厉的超我与犯罪
当超我过强,像一位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 的人,不仅本我的欲望不能满足,而且, 经常产生罪责感,进行自我惩罚。长期的 自我压抑与自责,会导致人们的心理病变, 进而诱发人们的反社会行为走向犯罪的。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 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 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 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 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 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 务。
格的人 (二)同质论 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着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
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 只有程度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差别 讨论:你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心理、生理上是同
质的还是异质的?
三、社会化 过程
自然人(xx\xy )到社会人的过程
2.影响因素:生物因素
社会因素
3.社会化的差异
(1)完全社会化
人的犯罪是死本能突出地发展。本来认识从动物演化而来 的。在长期的进化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性已逐渐消失,但 不可能完全消失,在发怒与激烈争斗时,不自觉的泄露出 来,用此解释激情状态下的杀人。
3.自卑感与犯罪(权欲说)
三、运用心理防卫机制来解释犯罪人的心 理挫折与犯罪(精神分析及新精神分析)
(一)冲突
(2)不完全社会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社会化缺陷
社会化不足
(3)社会化错误
第二节 根据精神分析理论的探讨
一、古典精神分析理论 弗洛伊德(1856-1939) 1.心理结构 2.人格结构 3.心理动力 4.心理发展阶段
二、有关的精神分析理论与犯罪的 解释
(一)超我与犯罪
弗洛伊德并没有用他的人格结构理论来诠释犯罪 的本质,但后来的追随者以及犯罪心理学者试图 用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来揭示犯罪,其观点 是:本我、自我、超我三者的不平衡,是人们犯 罪的心理根源
指同一目标同时对个体具有正负两种吸引力,即 要达到有正吸引力的目标。必须通过有负吸引力 的领域,使之同时既想趋近又想躲避的动机斗争 状态,就犯罪而言,作案既具不劳而获取不义之 财的快乐又具被捕受惩的风险或有违自己良心的 痛苦。
面对冲突的局面,有人后退,回避冲突;有人选 择不合理的或攻击的方法即陷入犯罪;还有人因 本人陷入强烈的痛苦状态,甚至造成不安、恐怖 、悲惨的结果。
第二章 心理学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解释
第一节 绪论
一、关于人性的假设与犯罪性
(一)性恶论 1.中国古代的性恶论荀子的性恶论.doc 2.弗洛伊德的本能论 人的本质是反社会的。个体生理就具有自我享乐的本能 (二)性善论 1.儒家的性善论孟子性善论.doc 性本善
2.马斯洛的性善论 (三)性善恶说(社会契约论) 性三品性三品.doc 上品 中品 下品 柏拉图柏拉图的人性论.doc 社会契约论
二、对犯罪的两种不同的看法 同质论 异质论
(一)异质论 1.生理异质论 把犯罪人看成是有遗传界定的生理结
构上(体型、血型、染色体等……)与正常人不同 。 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 观点: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诱发犯罪行 为的驱力与机制
2.心理异质论 把犯罪人看做是心理上异常的人或具有某种犯罪人
3.错误的超我与犯罪
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我们通常说的 良心和自我理想,追求社会道德标准,它代表我 们生活中的所有的“可以”和“不可以”的联合 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在儿童与父母、老师及其他 的社会道德权威接触教育中形成的。
如果教育内容出现了错误,可能会导致行为的越 轨。
(二)本能与犯罪
本能的理论,开始他提出来了人的本能冲动是利比多— —性冲动,在晚年,他把本能修改成生本能与死本能。 1.生本能与犯罪(欲求不满论) 生本能是人追求生存的欲望,是人们一种内驱力,生本 能就是生活和生长的原则。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等人认为,这种欲望不能满足是 犯罪心理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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