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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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国际贸易中,以到达为准 若询盘中规定,限6月6日复到此地,则接受通知须在 发盘方当地6月6日内送达方有效
2)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公约》规定,该期限应从发盘发出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 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 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 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P37
明确生效时间意义:
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发盘只有送达受 盘人时方生效。 2)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内容。
注意: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 在送达受盘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便可撤 回或修改。撤回或修改通知须在发盘生效 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形式:口头和书面
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 2)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 Definite)
表明货物的名称 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以未来某一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准)
价格
让步策 略
逼迫 对方 让步 策略
策略
阻止对 方进攻 策略
分组:设计并模拟一小段商务谈判过程
注意:专注于讨论一个与商务谈判有关的问题, 如价格或等
Thanks !!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为非有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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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 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 种行为来表示接受,并须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 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受盘人可 作出立即发运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且这种 以行为表示的接受,在装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 即告成立,发盘人就应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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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何种逾期接受,其主动权掌握在发盘 人手中, 发盘人只要及时作出回复,决定接 受与否即可。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 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接受一旦送达发盘人,则表示接受生效合同成立,则 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
注意:当前的通讯环境下,电子 信息传递尤其迅速。在实际业务 中,接受一旦送达发盘人,便无 法撤回,因此受盘人在审核发盘 时要特别谨慎。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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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 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在规定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 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通知或还盘通知到达发 盘人时,发盘效力终止 发盘后,发盘人所在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规 定发盘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 病),则该发盘效力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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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构成要件
接受
生效时间 逾期接受 撤回和修改
P39-41
接受:法律上称为承诺,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 内,以声明或行动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 件,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代表接受。受盘人没有义务对 任何发盘都要进行答复。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 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 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 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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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逾期接受:发盘人默认,则接受有效, 除非发盘人明确提出相反的意见。
《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 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显示, 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本 来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该项逾期 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 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 逾期接受而失效。
P37-38
还盘:法律上指反要约,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 提出要求更改的表示,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 或其它更改的答复。
注意:实质变更发盘条件,则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原 发盘失效
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 量、交货时间与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办法等条件 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 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 或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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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英美法认为,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 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该 方法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受到英美法国家的责难。
观点2: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发盘人应受发盘约束, 不得随意撤销发盘。如德国法律规定发盘在有效期 内不得撤销
定义
构成要件
发盘
有效期 撤回 撤销
效力终止
发盘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 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 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分类: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
与来访外商面谈; 在展览会、博览会等各 种交易会上同与会采购 商面谈 同外商电话商谈 随同我国政府商务部门、 贸促会组织的贸易团体 赴国外同客户面谈
优点
缺点
适用领域
口头谈判
谈判效率高,便 费用较高 实力雄厚 于及时成交 对谈判人员 的大中型 素质要求高 出口企业 直接了解谈判方 的特点、及时调 整谈判策略 便于情感交流, 建立长期业务关 系
国际贸易谈判的技巧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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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礼仪:
迎送和宴会 守时守约 打招呼
爱好与禁忌
• 谁先报价 • 怎样报价 • 怎样对待对方 报价
• 互惠式的让步 • 丝毫无损的让步 • 予之远利,取之 尽惠
价格
让步
策略
阻止对 方让步 策略
• 权利限制 • 以攻对攻
策略
逼迫对 方让步 策略
• 情绪爆发 • 分化对手 • 利用竞争 • 最后通牒
国际贸易谈判步骤
任务一 了解国际贸易谈判的形式及步骤
国际贸易谈判: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同国外客户以 达成交易为目的,就交易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 磋商、洽谈的过程。
谈判内容:
七个必要条件: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运输、支付 五个一般条件:检验、保险、不可抗力、索赔、 仲裁
谈判形式
具体形式
书面谈判
电子邮件 传真 信函
应用广泛 谈判双方有足够 谈判时间长, 时间深思熟虑后 效率相对较 作出决策 低 费用低 间接谈判, 白纸黑字,便于 不利于感情 证据保存 交流
询盘 Inquiry
发盘 Offer
还盘 Counter offer
接受 Acceptance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对于该行为何时生效,各国法律 有不同规定。
观点1:投邮生效,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电报发出,则立即 生效; 观点2:到达生效,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观点3:接受还可以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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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第18条第2款规定:接 受送达发盘人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 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 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 受(Late Acceptance)。
P39
沉默或不行为与其它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确 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
如:交易双方都为老客户,根据原定协议、惯例或习 惯做法,几年来卖方一直按买方的定期订货单发货, 并不需要另行通知对方表示接受其订货单。若卖方收 到买方订货单后,既不发货,也不通知买方表示拒绝 其订货单,则卖方的缄默就等同于接受,买方有权上 诉其违约。
P35-41
Question
发盘可以撤回和撤销,接受只能撤回不 能撤销??
询盘: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 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内容:商品品质、数量、规格、价格、包装、交货周期等, 或索取样品 邀请发盘:当表达的是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意,希望对方接 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则称为邀请发盘 注意:询盘并非交易过程必经的程序,当交易双方彼此了解 ,有过往业务往来时,则不必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 出发盘 P35
内部谈判:如学习期间请假、学校老师调课
外部谈判:商务谈判、与商贩讨价还价
必要条件: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 输、支付 一般条件:检验、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仲裁
政治风险
稳定性:罢工、战争 政策:进出口政策、产业政策
商业风险 沟通障碍
企业资信 汇率波动 市场供需变动
语言:英语、西班牙语、法语 或其它小语种 语音、语调、语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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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个新的 发盘,但《公约》做了灵活处理。 逾期接受类型:主动逾期接受+被动逾期接受 (注:书上无此分类,只是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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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逾期接受:发盘人默认,则该逾期接受无效,除 非发盘人明确提出相反的意见。
《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 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 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 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 合同仍可以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时订立。 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 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 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 成立。
问题:发盘中并没有涉及交 货条款和付款条款,是否会 影响发盘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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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接受约束的意思 若在发盘中列明: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最后 确 认为准或其它保留条件则不构成发盘 4)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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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
采用口头发盘时,除非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 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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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采取折中办法,第16条规定: 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 但受盘人未作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 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 发盘撤销。然而,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 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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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撤销的例外 《公约》对发盘撤销规定的例外:
1) 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 发盘是不可撤销的wenku.baidu.com 2)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 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行动。
书面形式: 1.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 就生效 2.到达主义(受信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 盘人时方为生效 注意:《公约》以到达主义 为准,我国《合同法》同 《公约》规定一致。
P37
1. 大陆法观点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发盘不可撤回), 2. 英美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发盘可撤回)
构成接受的要件需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1)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 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注意:为避免何为“合理 时间”带来的纠纷,建议 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接受的 具体时限。 P39-40
《公约》规定: 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 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 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为还盘。 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 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 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 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 受,从而使合同成立。在此条件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 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